警察製作筆錄得要求律師陪同
新聞報導指出,墾丁龍磐公園舉行無動力滑翔機國際公開賽,卻發生砸死遊客的意外事件。一名三十多歲林小姐抱著二歲幼子,在墾丁國家公園龍磐公園木棧步道上,遭美國隊重約二公斤失控滑翔機撞到頭而死亡,孩童則是脖子受到刮傷。對於該滑翔機砸死人意外,操作無動力滑翔機的美籍男子,被警方依過失致人於死及傷害罪帶回詢問。
不過,該名涉嫌人之美國籍男子主張不熟悉台灣法律,也不知如何保障自身法律權益,所以即使警方請了通譯人員在場,也不同意製作筆錄,表示要律師到場後,才進行筆錄之製作,新聞報導其已請求美國在台協會南下協助。
墾丁國家公園龍磐公園,舉行無動力滑翔機國際公開賽,失控飛機失事地點離賽事場地超過數百公尺,在場的資深飛行員認為可能突來的瞬間陣風過強,而造成偏離而失控砸中人的事件。
就該意外死亡事件,實在非常遺憾,因為被害人絕對不會想到發生這種事,到底是怎麼回事,有賴偵查人查調查清楚了。然而,就過失致死行為之涉嫌的美國人,畢竟是先進國家的人民,解瞭律師陪同製作筆錄的重要性。換言之,不管如何,在警方製作筆錄時,就算是有翻譯在場,畢竟不是自已委任的律師,對於相關法律條文的適用及解釋,還是要仰賴律師的協助。因此,暫毋論實體上是構成過失致死的問題,就程序面向,至少讓國人瞭解,先進國家的人民,對於自身法律上的權利,是很講究的。在台灣,不少人會認為自己造成人家死亡,也不瞭解當場被警察帶回去作筆錄,是否可以請律師,或是說自己單獨製作筆錄也無所謂;然而,還是有律師在場確認程序,也比較不會發生涉嫌人、警察事後就製作筆錄過程產生爭議的問題。
依刑事訴訟法第27條規定:「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此故,該美國人要求請求律師到場再製作筆錄,是很正常的,畢竟程序完備,判罪也比較不會有爭議,尤其牽涉到外國人的案件尤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