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成人頭帳戶,到底是被害人或被告呢?

實務上,被詐騙集團以各式招術騙去匯款,這種明顯是被騙錢的被害人。但是,有一種是被騙走銀行帳戶,遭詐欺集團使用變成人頭帳戶,很容易會從被害人角色變成被告的身份,千萬要注意。明確為詐欺同夥的,則又另當別論。

變成人頭帳戶,到底是被害人或被告呢? 2

常有警察局以新聞稿提醒剛畢業的年輕人,不要被騙帳戶。警方發現,這些年來,社會新鮮人被騙金融卡、存摺的情況,時有所聞。換句話說,詐欺集團除了騙錢外,還要騙帳戶來洗錢,讓較懵懂涉世未深的年輕人,不知不覺的就將存摺提款卡交出來,成為詐騙集團洗錢的人頭帳戶,因而變成警示帳戶。詐騙集團可能會在報紙分類廣告用「簿子」、「憑證件辦貸款」、「應徵求職」等方式來收購或騙走帳戶。其實,就算一再提醒年輕人找工作時,關於薪資匯款至多是將存摺影印給公司,而不要將存摺提款卡交給公司,但還是有許多年輕人在某種情況下,連密碼都會給出去,在無知或不注意或大意的狀況,淪為詐騙集團的共犯。

像最近就有一位六十多歲的婦人,因為被詐欺集團騙去開戶,然後拿去洗錢,被檢察官起訴,雖然最終法院查明婦人也是被騙的,免去牢獄之災,但是也在司法程序拆騰了好久。

這個案子新聞報導是這樣子,劉姓婦人被檢察官起訴將新開立帳戶、提款卡,提供給詐騙集團詐欺取財及洗錢,後來有人被騙匯款到了劉婦的帳戶。在法院審理時,劉婦辯稱是因為女兒的房子拍賣後還有餘款,有一位自稱簡姓房仲業者告訴她餘款要匯到她的帳戶,所以就跟著這位簡某到銀行開戶,後來開完帳戶就把她的帳戶、提款卡與印章都拿走,都未使用過新開帳戶,也是被詐騙集團騙的被害人。經過法院確認,替劉婦開戶的林姓行員也表示,劉姓婦人在開戶時,連自己名字都不會寫,還是由詐騙集團成員在旁邊空白紙寫一遍後,劉婦才照抄的,查明後終於判決劉婦無罪。

然而對於淪為詐欺集團的人頭帳戶,司法實務,並非每件都能查得很清楚,而認為帳戶是被騙走的,例如:像典型將個人帳戶、提款卡出售給他人,被認定為詐欺共犯的機率是最大的,因為就算情急或需要用錢而將帳戶出售他人,其他人犯罪而使用該帳戶洗錢或收款,出售帳戶的人要負責,是一般常見的情形。其次,為了辦貸款把帳戶提款卡密碼給他人的情形,也是一種可能的情況。把帳戶借給親友使用,除非確保此親友是百分之百值得信任,否則出事也很難脫責任。最後一種,就是求職時,對方會說要匯薪資,要求交付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常常是薪資沒領到,帳戶已經被拿去洗錢了。總之,就是要記住,銀行帳戶只能自己用,否則被拿去作詐欺集團的人頭帳戶,法院會跑不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