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屍實例專欄】乘機性交案無罪的100個理由 – Part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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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夜情是歡喜甘願的行為,撿屍是乘機性交的犯罪行為。但是,邊界在哪裡呢?

乘機性交罪是法定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一旦成為被告,有相當高被關進監獄的風險。

一夜情是個人自由,但事後有人翻臉,該如何是好呢?清醒之後,一個人越想越不對勁,另一個人有理說不清,最後上了法院,真相會愈來愈明嗎?

乘機性交罪的案件,法院每年約有2、3百多件判決!本所查詢民國98年起到108年整整十年期間之本罪相關判決,從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到全臺灣地方法院,有數千則關於「乘機性交」的判決。經逐一詳閱、整理、分析後,終於得出100個無罪判決的重要特徵!

(陸續於本專欄連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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撿屍(乘機性交罪)無罪相關判決列表

法院 案號 簡要發生經過 無罪理由、事實 無罪特徵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000侵上訴000 被告與被害雙方擬經一次性交易之性交後,復向A女為第二次性交之要求遭拒,竟趁被害人酒醉之際,乘機性交得逞。 1.被告於一審擔心承認性交易會有其他的罪責,因此未說出係與被害人從事性交易。
2.被害人證詞細節事項前後不一。
3.無法證明被害人於被告對其性交當時之意識狀態。
46.屬於性交易行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000侵訴 000 趁被害人酒醉之際,對被害人乘機性交一次。 1. 與典型性侵害案件具有隱密性不同。(發生關係當下,尚有其他二名證人在場)
2.被害人關於被告有違反其意願而對其強制性交之指訴尚與常情有違。
3.被害人無明顯反抗,且並無處於酒醉的精神狀況。
47.案發時房間內尚有另外二名證人在場。
48.監視器畫面顯示被害人精神正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000侵訴000 被告被害人酒後泥醉不醒人事,復為乘機性交行為1 次得逞。 1. 證人與被害人所陳述之事發經過有所出入,且證人表示,覺得被害者於案發前後,皆未對被告顯露出排斥或討厭的情緒。
2.被害人表示案件發生時爛醉,但對於案發當下,能細細描述,難認被害人已陷入泥罪而對被告行為全然不知。
49.被害人未對被告有排斥、討厭之情形。
50.被害人稱自己爛醉但卻能鉅細靡遺描述經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000侵訴 000 被害人因為酒醉先行回房間休息,惟被告竟進入被害人房間內,且萌生乘機性交之犯意,惟因被害人適逢生理期,被告乃放棄性交行為而未遂。 1.電腦錄影畫面無被告之面貌。
2.被害人描述隔日清醒衣物置放的狀況,與性侵害之加害人隨意亂丟情況有所差異。
3.被害人表示出差有錄影,但是錄影情況與被害人之陳述不合,且被害人之後表示影片檔案已毀損。
4.證人之證詞,可佐證被害人事發前後的證詞內容有瑕疵。
51.錄影畫面無被告之面貌,且被害人衣物放置整齊,異於常理情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000侵訴000 被告與被害人等人一同飲酒慶生,被告趁被害人酒醉狀態,乘機性交得逞。 被害人於案發後,有LINE與被告聯繫,案發當晚,被害人在店裡已有抱住被告,表示沒醉,繼續喝,被害人在家裡拉住被告、抱住被告、舌吻被告,否則被告不會覺得被害人有性交意願。證人證述,被害人當日舉止,看起來很正常,也可以自行走路。到被害人家中,如非被害人主動帶被告上樓,被告又如何能在深夜、昏暗陌生的地方,找到被害人的房間。被害人說法前後矛盾。

52.被害人有主動之動作,足使被告誤認被害人有性交意願。
53.證人證述被害人當日舉止正常。
54.被害人主動帶被告返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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