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替他人犯罪?小心自己也涉刑責!

日前新聞報導雲林縣七十九歲老翁用竹棍打死兒子,事發後,有網友質疑陳父年高八旬,且身體孱弱又中風,怎麼可能將比他年輕的兒子活活打死?網路傳聞指老人家可能有頂替之嫌。雲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駁斥並無頂替之事。事發後案小組在現場進行指紋和DNA等跡證進行比對,同時相關的親友與可能與案有關的人員進行調查,都有不在場證明,所以該案並無頂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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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在電影或八點檔電視裡面都曾看過,黑道兄弟為了義氣,幫自己大哥承擔犯罪的情節;或者,酒駕肇事後,由未喝酒之人出面聲稱自己是駕駛人,而製作筆錄甚至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但大家知道嗎?如果被發現是頂替的時候,這個行為,本身就是犯罪了!

所謂頂替罪,指得是刑法第九章以下的第164條第2項的規定:「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前項規定是:「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目的是為了處罰誤導司法、妨害司法對犯罪追訴的行為,所以將頂替他人犯罪的行為,與藏匿他人犯罪的行為等而視之。不過由於考慮為了避免親人有前科,頂替其犯罪的情形算是人之常情,所以依照同一章節的第167條規定,如果犯罪的人和受到不法利益(被頂替)的人之間,是配偶關係、五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的情形,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

本件新聞案例特殊,且檢察官已調查並無頂替情形;至於前述酒駕車禍頂替案例,在實務上並不少見,一旦頂替行為遭警方發現,縱使事後車禍雙方和解,頂替者仍是會因為頂替罪被檢察官起訴的喔。至於,被頂替的犯罪行為呢?當然是繼續追究了,不會因為頂替行為的出現,就不追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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