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備軍人無故未遷戶籍之妨害兵役問題
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像是退伍或停役後變成「後備軍人」。之後,若符合法定年齡或一定要件,例如:除役而消失後備軍人身分,就可以免於召訓。
最近新聞報導,國防部過二年打算推動「提升後備戰力」專案,後備軍人召訓天數將變長,次數也可能增加,有人憂心,國防部若未作好後備軍人個人資料普查,未來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的案件,會大量增加,這個問題值得所有後備軍人注意。新聞進一步報導,有檢察官指出,後備軍人教召令通知,目前均寄至戶籍地址,不少人已搬離戶籍地址,根本無從得知自己被教召,地檢署偵辦該類型「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多為不起訴處分。但是,還是有許多被判有罪的。
不少後備軍人未實際居住於戶籍地,居住處所遷移未向戶政機關辦理住址變更登記,經常被認為是無故不依規定申報住址變更登記,而導致行方不明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一不小心,會被認為身為後備軍人,明知可能會被召集,對於如有遷移住居所應隨時按規定申報乙節,無從諉為不知,而申報遷移住所之登記至各地戶政事務所辦理即可,亦非困難之事,竟未依規定辦理申報登記,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其本人,影響國家兵力動員實現之有效性,司法單位很容易就認定有罪。後備軍人們啊!請千萬要注意。實務上也曾發生,僅將聯絡之電話號碼留存於原住所地之警察分駐所或派出所,法院還是認為沒有盡到申報之義務。
依據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1項第3款規定:「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有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然而,居住處所遷移未申報,有各式各樣的狀況,如何區分是為了意圖避免教召而故意不申報戶籍遷移呢?這個避免召集處理的主觀意圖,經常是實務的難題。
對於研擬延長教召天數及縮短召訓頻率,若沒有完善教召後備軍人個資普查,教召令因而無法寄達正確地址,可能因此導致許多妨礙兵役治罪條例的狀況。因此,國防部也表示,正在研議建置後備軍人網路服務台,使後備軍人得以透過網路申請更新通訊地址,並藉由簡訊、電話等管道,確實通知受召人,如此才能減少誤認逃避教召移送法辦的情形。
兵役法第27條規定:常備兵退伍後為後備役者,為後備軍人,應受後備管理。其次,依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7條第2款、第15條第1款、第2款規定,後備軍人應有戶籍遷出遷入或住址變更申報之義務,且同一戶籍管轄區域住址變更者,應逕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住址變更登記。由戶籍管轄區域遷往其他戶籍管轄區域者,應逕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遷入登記,後備軍人於住居所遷移時,應依上開規定向戶政機關申報,以符後備軍人之管理。
儘管,有質疑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規定後備軍人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處以刑事罰有違憲之虞,不過,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17號解釋認為,後備軍人於相當期間內實際居住處所與戶籍登記不符,所涉兵役法規立法目的下之公共利益,與入出國及移民法僅涉及一般國民之入出國管理部分者並不相同,故立法機關考量管制後備軍人動態之需要、違反申報義務之法益侵害,為確保國防兵員召集之有效實現、維護後備軍人召集制度之必要,就此刑事制裁手段,可謂相當;即確保國防兵員召集之有效實現、維護後備軍人召集制度所必要,僅課予後備軍人申報義務,並未限制其居住遷徙之自由,與憲法第十條之規定尚無違背。
總之,後備軍人為因應教召送達,還是要注意戶籍遷移的問題,避免莫名奇妙就收到地檢署的通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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