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錢傷感情?夫妻財產制-婚姻中不可不知的金錢法律知識

舒漫與克菈菈在親人的見證下,舉行了簡單卻溫馨浪漫的婚禮。但因克菈菈的閨蜜卡珞玲與其丈夫正面臨婚變,對於財產如何分配爭鬧不休,讓克菈菈不禁想知道進入婚姻生活後的夫妻財產關係,法律上究竟是如何規範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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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稱歌壇「東方不敗」的張清芳,在今年中離婚,取得婚後財產10餘億元;而知名藝人董至成於今年傳出婚變,也於近日臉書直播中證實與前妻已簽字離婚,有關婚後剩餘財產分配問題,再度成為眾人矚目的焦點。戀愛時,可能不太在意戀人間財產關係。不過,進入婚姻世界後,柴米油鹽醬醋茶的物質生活,可是天天不可少,金錢事務的看法,夫妻應有相當的默契,生活才會快樂、幸福,要是有著天壤之別的觀點,相處起來就會很辛苦了。婚姻法律關於夫妻間的財產,是如何規定呢?

依民法第1005條規定:「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一般說來,絕大多數夫妻結婚時都不會約定夫妻財產制,也就是以「法定財產制」適用夫妻財產制。

法定財產制,其實很簡單,原則上就是分為先生、太太的婚前、婚後財產,這樣理解就容易了。依民法第1017條第1項前段規定,法定財產制基本上就是「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

萬一不幸雙方離婚,或是先生、太太有一方翹辮子了,這些財產怎麼處理呢?

依民法第 1030-1條第1項前段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是,該項後段例外規定,像是因繼承、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慰撫金都不算在平均分配的範圍裏面。例如,離婚時,先生、太太各自先取回自己的婚前財產,針對婚後財產部份,簡單講,扣除債務後一人一半。此外,要注意時效的問題。同條第四項規定: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除了法定財產制,還有所謂約定財產制。夫妻可於婚前或婚後,約定採用「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並向法院聲請、辦理登記。

共同財產制,民法第1031條規定:「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民法第1031-1條:「左列財產為特有財產:一、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二、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三、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前項所定之特有財產,適用關於分別財產制之規定。」也就是特有財產各自擁有,共同財產共同擁有。

分別財產制, 民法第1044條規定:「分別財產,夫妻各保有其財產的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簡單說就是自己的錢自己管,自己的債務自己負責,這樣比較不會有金錢上的糾紛。

每對夫妻,關於夫妻財產的觀點,不盡相同。然而,建立在彼此尊重、相愛、同理心的基礎下,無論個人秉持何種金錢價值觀,相信都能是和睦美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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