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養的子女會回來分財產嗎?

依民法第1077條第1項前段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基本上,親生子女給別人收養後,親生父母子女的法律上權利義務關係就停止了。

也就是說,出養子女成為別人的養子女,親生父母或親生兄弟姊妹不用擔心出養的人,在親生父母過世後跑回來分財產,因為法律上已經沒有繼承權了。但是,要特別注意,如果養子女和養父母的收養關係終止,依民法第1083條前段規定:「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收養終止後,與本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係就回復了,繼承權也就可能發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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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有人會認為終止收養,本生父母若不願意讓出養的人回來繼承,就拒絕他的終止收養就好啦!事情沒哪麼簡單。

依民法第1080條第1項規定:「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第2項:「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第5項:「養子女未滿七歲者,其終止收養關係之意思表示,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為之。」第6項:「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其終止收養關係,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法律沒有規定成年人終止收養還要其本生父母同意。假若有種狀況,養父母與養子女終止收養,沒有告知本生父母,本生父母或兄弟姊妹,或許都不知道該人已回歸本生父母,說不定隔了幾十年,當本生父母死亡留下大筆遺產,又跑回來分財產!這是有可能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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