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霸王餐不付錢,小心吃免錢牢飯!
日前新聞報導指出,新北市汐止最近出現了疑似霸王餐慣犯!業者說,這名男子打扮時尚、還穿戴名牌,點了125元的食物,卻在吃完後,說自己錢包放在車上、要回去拿,業者不疑有他,沒想到對方竟一去沒回來。事後將他的長相PO網,竟有小黃運將回應,說自己曾經載過這名年輕人,也是不付車資,直到員警出面,他才乖乖付錢。而在宜蘭慈安路的這家小吃攤,上個月也有一對男女顧客,消費300元,吃飽喝足後卻說忘了帶錢包,要先抵押健保卡等等再來付錢,店員一聽不對勁,問說能不能改押手機,但對方卻說手機不是他的,老闆本來想說給個方便,但對方這一離開就再也沒有回來,附近店家似乎也遇過這名男子,用同樣的手法吃霸王餐。老闆氣得報警處理。
一般店家遇到吃霸王餐或搭車不付錢的行為,無論是當場或事後找到人,當事人若願意認錯道歉,賠償店家或運將損失,店家開門做生意「以和為貴」,通常都會私下和解解決;但遇到顧客死不認賬,或是態度惡劣,若是店家堅持報警處理,執意提告,那麼問題可就大條了!因為這可是涉犯刑法「詐欺罪」。
大家都知道使用、消費要付費,但人總難免有疏忽忘記帶錢的特殊狀況,像日前藝人周湯豪就在臉書上爆料自己外出用餐錢帶不夠。只是吃飯沒帶錢而已,真的有這麼嚴重嗎?
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所以成立詐欺罪有幾個要件:有不法的意圖,要從他人身上獲得利益(自己或第三人得利都可以),使用詐術行為。所以,如果是明知到自己沒帶錢,卻騙司機載客到目的地;或沒錢卻到餐廳大吃大喝;或騙說錢包在車上而一去不回。像這些行為就符合了「使用詐術」、「有不法意圖想要從他人身上得利」這些要件,因此就會被檢察官認定構成詐欺犯罪而起訴。法官也會依據被告犯罪的狀況予以量刑。
另外,在刑法上,詐欺罪是「非」告訴乃論,也就是俗稱的「公訴罪」,除了被害人可以提告外,檢察官也可以主動展開偵查(即使被害人主動撤告不予追究,檢察官還是會繼續偵辦的)。而在民事上,依據民法第179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因此, 被害人也可以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
總之,吃霸王餐在法律上是嚴重的詐欺行為,並不是單純的債務糾紛,而且詐欺罪是公訴罪而不是告訴乃論之罪,也不是店家撤回告訴就沒事了,不可不慎!當然,如果你不僅想吃一頓霸王餐,還想吃一陣子免錢的牢飯,那就另當別論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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