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當「惡鄰」!惹毛社區小心遭強制遷離!

每逢夜幕低垂,台北市南港區中研新村一對李姓包租公夫婦即開啟特殊的LED強閃燈,紅藍黃綠紫不停閃爍變化,在夜色中特別刺眼,經過的民眾不免好奇,社區內的鄰居則是苦不堪言,LED主人「放閃」的理由竟是社區有「腦控特工」使用電磁波攻擊他們,他們必須反擊;社區住戶表示,鄰居多次報警處理,士林地院內湖簡易庭認定李翁、李妻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藉端滋擾住戶」行為,去年已兩度裁罰,警察、衛生局、環保局等單位也多次前來處理,但李翁、李妻至今不改其行,仍然每晚閃燈,警察也難有進一步強制作為,拿這對夫婦沒轍。鄰居為解決這場光波災害,只好向法院提告請求「排除侵害」。記者聯繫上李妻,她堅稱自己才是受害人,還說:「這種腦控的報導你上網去查,受害者越來越多,台灣不能住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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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這種溝通無效之「惡鄰」!社區住戶有必要忍受嗎?有什麼解決辦法呢?

依據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規定,「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一、積欠依本條例規定應分擔之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二、違反本條例規定經依第49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規定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三、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就是俗稱的「惡鄰條款」。若社區住戶,有積欠費用達一定程度,妨害建物正常使用經罰鍰後仍不改善,或其他嚴重違反規定或法令,例如在社區內放火,經常性的恐嚇鄰居,或是從事危險行為,或是吸毒、喝酒後從樓上亂丟東西等等,管委會勸阻又不改善,或是改善之後又故態復萌,則可能構成違反法令或規約之情節重大情形。此時,管委會在促其改善,沒有得到效果的情況下,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可以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經區分所有權人2/3以上出席,出席人數3/4以上同意,就可以依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該住戶遷離住所。

為了居住安寧,及維護社區住戶安全,或環境衛生等等,住戶必須要遵守相關規約的規定,以保持良好居住品質。另外,假設只是偶一為之,或不是非常嚴重的情形,是不能請求住戶強制遷離,這部份應加以瞭解,不是隨隨便便都可以要求住戶搬家的,只有在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規定之情形,才可以行使強制遷離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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