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之下的外賣:外送員遭客人刁難的法律問題
COVID-19疫情盛行,政府發布三級警戒,不允許民眾在外用餐,許多人都會用Uber Eat或是Foodpanda叫外送,以達到政府防疫的需求。也因為外送員在疫情期間,支援了防疫的任務,政府還特別希望外送員要盡快施打疫苗,避免成為防疫破口,外送平台也指示,不要接受現金交易,且原則上維持無接觸的送餐模式,就是餐點可以放在門口,讓民眾自己出來拿。然也因為外送頻率增加,動輒就會傳出民眾和外送員吵架的案例,最近就有個新聞,民眾嫌送得太慢,與外送員起衝突後,遭起訴的案例。
據報導指出,去年12月間有民眾和外送員發生衝突,這位民眾竟然一怒之下扣留了外送員的送餐箱,還跨坐在對方的機車踏墊上,不讓對方離去,理由如前所述,覺得送太慢了,要外送員現場給個交代,對於外送員來說,時間就是金錢,能多送幾單,就能多一些獎金,一怒之下就報警處理,提告這位民眾妨害自由。

依照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之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對於本來可以自由離去的外送員,民眾竟然以扣留送餐箱、跨坐機車踏墊等方式,來讓外送員無法騎車離去送下一單,在檢警看來自然就構成前述刑法第304條強制罪的規定。本來這條罪並不嚴重,最高法定刑也只有三年以下,如果雙方可以好好溝通,或許地檢署會職權不起訴或是緩起訴,顯然是民眾和外送員在偵查階段仍然互不相讓,檢察官依法論法的結果,也只能起訴這位民眾了。
防疫期間,大家無法外出用餐,配合政府防疫,不僅僅是為了別人的安全,也是在保護自己,雖然失去自由難免有點火氣,但也要尊重一下別人的自由,否則到時候要跑法院,可就得不償失了。
陽昇法律事務所/洪國華律師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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