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行抄襲或是平行創作?淺談「刻在我心底的名字」的著作權爭議
去年拿下去年金馬獎最佳電影原創歌曲,以及今年摘下金曲獎年度歌曲兩項大獎的的電影「刻在你心底的名字」主題曲「刻在我心底的名字」,近日遭演藝圈大哥吳宗憲質疑侵害著作權,主張疑似抄襲西洋老歌「Reality」,消息見報後在網路上引起軒然大波,有熱心網友比對,覺得與大陸音樂人JINBAO在2019年的鋼琴演奏曲「自由が丘」十分相似,還有網友認為無論是「刻在我心底的名字」或是「自由が丘」,都和2015年的日本福音歌曲「主は我らの太陽」高度相似,到底誰抄襲誰?一時之間眾說紛紜。
判斷著作抄襲,著作權法重視兩件事,第一是兩個著作有無「實質近似」,如果相互間無相似性可言,原則上不構成抄襲;第二,縱使具有高度近似,仍應判斷被控侵權人在創作的過程中有無「接觸」權利人的著作,如果被控侵權人證明自己的著作完全獨立發想,與先前的著作毫無關係,這種「平行創作」為法律所許,此觀智慧財產法院實務見解提到「……著作權法承認『平行創作』的保護,縱然不同的創作者,在獨立創作情形下,偶然創作出相同或非常相似作品,係給予不同獨立著作加以保護……」(即智慧財產法院110年度民著訴字第33號民事判決)。
資訊時代,著作一旦在平台上公開發表,網路無遠弗屆,被控侵權人要主張自己沒有「接觸」過權利人已經發表的著作,相當困難,所以判斷抄襲行為成立與否,關鍵應在有無「實質近似」,實務見解認應從「整體觀念與感覺」有無相似來觀之(即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499號刑事判決、94年度台上字第6398號刑事判決)。如果被控侵權的著作,經判定與先前著作高度近似,照社會通常情況,應認為有接觸可能,而構成抄襲(即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刑智上字第54號刑事判決)。然偏偏實務案例並非如此,以同樣屬於音樂著作的抄襲案例,過往王心如的創作歌曲「到底愛怎麼了」,遭控抄襲藍又時的「睡美人」案(即台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智訴字第10號),法院認為就算經鑑定有高度近似,但沒有辦法證明王心如的作曲人確實有接觸過「睡美人」,邏輯上就無法排除有「平行創作」的可能,最終判決該作曲人無罪。所以「刻在我心底的名字」就算與「自由が丘」、「主は我らの太陽」有實質近似,只要作曲人抗辯從來沒聽過這兩首歌,「刻在我心底的名字」是他獨力發想而來,要認定是抄襲,還真不容易。
金馬獎、金曲獎是台灣藝文界最高榮譽,「最佳」之名頒給與先前樂曲有相當程度近似的歌曲,就算無法證明非屬「平行創作」,恐無法打消聽眾心目中「平行抄襲」的疑慮。且金馬獎委員會在事件爆發後還表示,要追回獎項,必須等權利人經法院認證「刻在我心底的名字」確屬抄襲才行,絕口不提為何自己在頒獎前、評審時,應察覺有此「實質近似」,恐有涉嫌抄襲的法律問題,而要作曲家先提出說明,非事後亡羊補牢。以筆者承辦案件的過往經驗,有跨年晚會廠商與主辦單位所簽的採購契約,即同樣有著作權法上之疑慮,委實令人搖頭嘆息,為何台灣的文創產業,如此輕忽法律?或許未來金馬獎也好、金曲獎也好,應該是先委請法律專家加入評審,比較妥當。
「刻在我心底的名字」是否構成抄襲,最終仍視權利人有無提起法律救濟,待司法機關做最後判斷,但給創作者和頒獎單位所帶來的法律風險,若是一開始就有智慧財產權的觀念,或請教律師,其實是可以避免的,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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