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允恭酒駕案背後的法律問題
根據新聞報導,前總統府發言人丁允恭酒駕與機車發生擦撞,警方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23毫克,遭警方依公共危險罪函送法辦。地檢署偵查後,認為其順利通過直線步行及畫同心圓等測試,故無法認定非安全駕駛,而予以不起訴處分。
為何丁允恭沒有被起訴?首先,我們來瞭解酒駕公共危險罪的法律規定,依刑法第185-3條規定,有兩種酒駕行為會被論罪科刑;第一種是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第二種是酒精濃度未達前述標準卻「不能安全駕駛」。
其實舊刑法第185-3條只有處罰「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並要求駕駛要達到「不能安全駕駛」的程度。但在2013年6月11日修正公布以後,該條新增上述第一種單純以酒精濃度為標準的處罰事由。自此,只要駕駛的酒精濃度超過上述標準即成罪,而不用再確認是否不能安全駕駛。
因此,丁允恭吐氣酒精濃度0.23毫克,未超過第一種規定的酒精濃度,此時就要檢視是否有第二種致不能安全駕駛情形。實務通常以「生理平衡測試」(見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即直線步行、畫同心圓等測試,以此作為是否能安全駕駛的判斷標準。而丁允恭通過該測試,無法認定他不能安全駕駛,所以地檢署才予以不起訴處分。
不過,丁允恭縱使不會被刑罰制裁,後續仍有行政罰等著他,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規定,丁允恭的酒駕行為經不起訴處分確定以後,行政機關仍得以行政罰來除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於酒駕處以非常高額的罰鍰(機車15000元以上90000元以下、汽車30000元以上、120000元以下),對於累犯則可以加重罰鍰並吊銷駕照。而道交條例處罰容忍的酒精濃度只有0.15毫克,只要喝一瓶啤酒便有可能超標,實務上亦有只吃了薑母鴨便超標的例子,所以還是老話一句,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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