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變成植物人便訴請離婚?淺談我國裁判離婚制度

根據新聞報導,甲男的妻子乙女因為難產而成為植物人,9年以來皆未清醒,甲男認為兩人僅有夫妻之名,缺乏婚姻實質生活而請求裁判離婚,一、二審法院都判決甲男敗訴,但更一審卻逆轉判決兩人離婚(臺中高分院109年度家上更一字第3號判決)。這則新聞背後其實隱含著我國裁判離婚制度的實踐。

離婚制度可以簡單分類成「協議離婚」(民法第1049條)、「裁判離婚」(民法第1052條)兩種,裁判離婚又可以分類成「法定事由」(民法第1052條第1項)、「非法定事由並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民法第1052條第2項)兩種。本文要討論的是後者。

何謂「難以維持婚姻」?司法實務向來認為,須依客觀的標準來判斷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即達到如果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的程度(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002號判決參照)。

但是夫妻之間並非一有重大事由,任何一方即可請求裁判離婚,因為以耗費的時間、金錢而言,一方通常是因為他方不願協議離婚,不得已才請求裁判離婚,所以如果一方對於重大事由須負責,卻還可以請求裁判離婚的話,無異於是鼓勵想離婚的一方積極造成重大事由例如冷暴力、長期分居等,如此將破壞婚姻秩序,且對於不想離婚的他方也有失公平。因此,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規定,重大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司法實務進一步認為,於夫妻雙方就重大事由均須負責時,應比較衡量雙方的有責程度,僅責任較輕之一方得向責任較重之他方請求離婚,如雙方的有責程度相同,則雙方均得請求離婚,始符公平的立法意旨(最高法院95年第5次民庭決議)。

回到本文一開始的新聞,更一審法院首先認為,乙女成為植物人是無法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接著又認為該重大事由無法歸責於甲男,也無法歸責於乙女,雙方有責程度一樣,因此甲男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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