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之侵權行為求償時效問題
原則上,遭他人殺害之被害人的父母子女等,可以請求加害人損害賠償,這種權利,民事上叫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94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不過,權利基本上都有時效消滅的規定,所謂時效消滅就是指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主張權利,則該權利就會消滅了,這就是權利時效消滅。
參考民法第197條:「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侵權行為時效分為知否損害及賠償義務人,來決定時效的長短,若知道誰是加害人,則從得請求賠償時起算二年,若不知的話,則時效為十年。最近,有一件殺人案的被害人家屬請求賠償,因為距離案發過了二十幾年,被判決駁回的案例。
新聞案例指出,二十三年前,年僅十七歲某林姓少女遭數位甫成年及未成年的男女殺害,當時檢警司法未查獲此案,凶手逍遙法外多年,去年因為祕密證人檢舉而偵破這起多年凶殺案,被告潘某及陳某,刑事第一審法院均判處無期徒刑,經上訴刑事第二審,考量被告殺人時太年輕及思慮欠周,案發至今已二十多年之刑罰需要性,均改判為十四年半有期徒刑。不過,關於被害人少女的父親之民事侵權行為求償部份,民事第一審判決被告應賠償一百多萬元,然而民事第二審認為侵權行為時效為「十年」,因此,判決少女的父親敗訴,可上訴。
基本上,像本件案發時距今已二十三年,怎麼計算,被害人父親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都消滅了,對於時效消滅之債務,若債務人沒有拒絕的話,就是不主張時效消滅作為抗辯,則法院仍然是會判決債務人要賠償的,然而,只要被告主張時效抗辯,法院就必須審酌是否時效消滅了。換句話,不存在債務與時效消滅的債務是不一樣的。此故,假若本件民事侵權行為請求時效消滅的情形,被告也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這時刑事量刑部份,是否應作為考量的重點呢?這是可以思考的。不過,就本件刑事判決看來,第一審無期徒刑,第二審判決十四年半,而被害人家屬民事未取得賠償或和解情況下,初步觀之,這樣的民事、刑事判決對照,似乎不是很妥當。儘管所謂的正義實踐,可能隨著時間而流逝,但在這種被害人家屬未受償的情況下,為何刑事會愈判愈輕呢?司法的判決,有時真讓人想不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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