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領過世親屬存款,小心構成犯罪
據新聞報導,有名嘴在丈夫過世後,為了辦理喪事而提領丈夫存款,事後遭女兒提告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最後法院判決有期徒刑4個月。一般人可能會覺得奇怪,親人過世之後,提領他的存款出來為他辦喪事,應該是很自然的事,為什麼會構成犯罪呢?
民法第1147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故即便尚未辦理繼承登記,從被繼承人死亡的那一刻起,遺產就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而公同共有物之管理,依民法第828條第2項準用第820條第1項,須由共有人約定或是以多數決行之;公同共有物之處分,依民法第828條第3項,原則上則須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以首揭新聞報導為例,名嘴的丈夫過世後,遺產由配偶與子女公同共有,且如被繼承人無其他子女,依民法第1144條第1款,遺產應由配偶及女兒二人平均繼承。配偶未經全體繼承人之同意,擅自提領屬於遺產的存款,就可能構成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這樣的結果或許有些不近人情,但既然法律如此規定,遇到類似情況,需要提領過世親屬的存款出來辦喪事時,還是應先取得全體繼承人的同意,以免誤觸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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