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與易科罰金
大家都聽過易科罰金,但真正瞭解其意涵嗎?
犯罪是一種作錯事的行為,犯錯經法院判刑後,原本是要被抓去監獄關起來,但是如果可以變成罰錢就不用關,這就是「易科罰金制度」;這個「易」就是「交換、改變、變易」的意思,是將「自由刑」變成「罰錢」的方式來處理,主要針對短期「自由刑(徒刑或是拘役)」的一種替代方案,可以避免只是犯輕罪的被告,卻因為被關到監獄裡面去,而在裡面染上惡習,未來出獄後卻造成社會更大的危害。
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由此條文可知,首先必須所犯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且必須「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才可能易科罰金。
其次,若「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執行檢察官也不會給予易科罰金的。在某些情形,會發生法律雖有得易科的空間,但法官不願意准許被告可易科罰金,或是法官准許而檢察官不准,例如:酒醉駕車之判刑雖符合易科罰金的基本要件,但是近來酒駕不准易科的狀況似乎變多了。
「酒駕零容忍」是目前趨勢,最近新聞報導,桃園地檢署今年至2月初,對於酒駕判決確定案件,雖法院判決六月以下且可易科罰金,但已有五十多人遭檢察官否決而發監執行。新聞轉述檢方之表示:「為有效防堵酒駕案件之發生,並使受刑人知所警惕,降低再犯率,執行標準主要就個案犯行,有無肇事、吐氣酒精濃度高低、犯罪時間距前次酒駕之時間、以及歷年來已犯酒駕次數等要件,來作為審核是否准予易科罰金之標準,目前針對5年內3犯及歷年4犯以上之酒駕案件,以及雖未達上述酒駕次數,惟酒駕造成重大事故者,皆就個案嚴予審酌,予以否准易科罰金。」 總之,酒駕被抓去監獄關起來的機會變大了,大酒哥們不要再抱持易科罰金就好的想法,茫了就坐車回家吧!不然,可就要直送監獄大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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