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聲請大法官解釋憲法有時效限制嗎?
法諺有云:「法律不保護讓權利睡著的人。」民事的請求權有時效限制(例如民法第125至127條),刑事上也有6個月的提起告訴期間限制(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至於人民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也有時效限制嗎?
其實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舊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未明文限制人民須於終局裁判確定後多少時間內聲請大法官解釋憲法,僅在第7條第2項規定聲請大法官「統一解釋」應於終局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內聲請,因此在舊法時代,不乏人民針對確定5年以上之終局裁判聲請大法官解釋,例如最近新聞報導,38名早已判決定讞的死刑犯針對最高法院發布的「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聲請解釋憲法。
在憲法訴訟法(下稱新法)於民國(下同)111年1月4日修正施行後,人民對於確定終局裁判聲請大法官解釋憲法才限制須於送達後6個月內聲請(新法第59條第2項),但對於新法修正施行以前送達的確定終局裁判,新法為信賴舊法未設期限的人民設有過渡規定,即雖同樣有6個月聲請期間的限制,但放寬聲請期間的起算時間點自新法修正施行日起算(新法第92條第2項),因此對於新法修正施行以前送達的確定終局裁判,人民至遲得於新法修正施行後6個月內(111年7月4日)聲請,但僅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聲請,不得對於裁判本身聲請(新法第92條第1項)。
另外要非常注意的是,該過渡規定亦有例外,僅適用於「刑事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未逾5年的民事、行政確定終局裁判」(新法第92條第3項),因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2項但書、行政訴訟法276條第4項均規定判決確定後已逾5年不得聲請再審,縱使大法官作出有利於人民的裁判,人民亦無法提起再審,但刑事訴訟的再審、非常上訴就沒有此種限制。 因此,如讀者在新法修正施行前收到的確定終局裁判且符合新法第92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的要件,想保有一線生機,趕快諮詢律師在7月4日以前聲請大法官解釋憲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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