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之探究座談會

一、申請專營電支機構經營相關業務,要檢具相關書件向主管機關辦理,其中有關保障機制說明及契約認證,限制律師從事該業務,律師可以容許這樣的現象嗎?(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2款:「經會計師認證之支付款項保障機制說明及信託契約、履約保證契約或其範本。」)

二、信託契約、履約保證契約只能由會計師認證,為何這種法律當初會立法通過?

三、本次報告人林教授的大綱清晰易明瞭,與談人都是電子支付理論與實務經驗的專家,想了解電子支付的律師,一定要來聽聽。

四、打嘴砲只會讓律師業務繼續被侵蝕,這應是律師界第一次針對法律業務被侵蝕的具體法條作討論,之後也會繼續推動修法。

~ 不願人家將律師當成塑膠,自己就要努力成為鋼鐵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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