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從事危險工作,發生職災傷亡的賠償責任

在某些小工程,有些小包商或僱主會僱用臨時工從事工作,但要特別注意,如果是有危險性的工作,例如:爬高、負重、熱毒危害、接近高壓電等等,可能造成勞工傷亡的情形,雇主若未盡法定防止危害發生義務,就有賠償責任。

臨時工從事危險工作,發生職災傷亡的賠償責任 2

最近有類似案例,林先生包下鐵皮屋頂修繕工程,請許姓臨時工幫忙,許某工作時踩破採光罩摔落重傷,林先生除了被法院認為未做好安全措施而判刑七月,另外民事賠償責任部份,許某家屬起訴求償,法院判賠一千多萬元。該案大略是林先生承包某四樓透天厝的鐵皮屋頂修繕工程,開工後林先生以每日一千元請許某幫忙,第一天上工許某就不小心在鐵皮屋頂踩破塑膠採光板,摔落到透天厝頂樓,因為頭先著地當場昏迷,送醫發現枕骨骨折、左側硬腦膜下血腫、右側小腦出血、水腦症等,出院後意識不清,雙側肢體障礙,領有重度殘障手冊,生活需別人照護,無法完全自理。許某家人提告,刑事部份,林先生被認為是雇主未在屋頂規畫安全通道,造成許某墜落,被依過失重傷害罪判刑;民事部份,依其未來需負擔醫藥費、看護費等,判決應賠償八百多萬元,及應賠償許某配偶、子女等四人精神慰撫金二六○萬元,合計共應賠償一千多萬元,可上訴。

本件乃屬職業災害,所謂職業災害,是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依民法第483-1條:「受僱人服勞務,其生命、身體、健康有受危害之虞者,僱用人應按其情形為必要之預防。」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條第1項:「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同法第6條第1項第5款:「雇主對『防止有墜落、物體飛落或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依前述規定,雇主有相關善良管理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的義務。

因此,就算是雇用臨時工,雇主仍然要注意相關職災防止義務,像本件在屋頂上爬高就必須要有墜落引起危害的防止措施,老闆若沒有相關安全措施,除了應負職災責任,還會有刑事責任及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實務上,像這種小工程疏忽而造成大賠償的案例,屢見不鮮。因此,提醒所有包商或工程雇主老闆們,無論是正職工或臨時工,不論是從事一般較無危險或是有危險的工作,除了一定要投保勞工保險外,上工時教育訓練絕對不可少,如果是有危險的工作,相關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或安全設備等等,也務必盡到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白話來說,就是安全防護一定要有,否則像前述六千元的小工程卻被判決賠償一千多萬元,實在划不來啊!

此外要注意,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項:「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職災補償是採無過失責任,如果雇主有過失情況,還有故意過失的賠償責任。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56號民事判決意旨可參:「按勞基法第59條職業災害之補償規定,係為保障勞工,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經濟發展之特別規定,性質上非屬損害賠償。且職業災害補償乃對受到『與工作有關傷害』之受僱人,提供及時有效之薪資利益、醫療照顧及勞動力重建措施之制度,使受僱人及受其扶養之家屬不致陷入貧困之境,造成社會問題,其宗旨非在對違反義務、具有故意過失之雇主加以制裁或課以責任,而係維護勞動者及其家屬之生存權,並保存或重建個人及社會之勞動力,是以職業災害補償制度之特質係採無過失責任主義,凡雇主對於業務上災害之發生,不問其主觀上有無故意過失,皆應負補償之責任,不論受僱人有無過失,皆不減損其應有之權利。」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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