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刷他人電子支付帳戶或信用卡的法律責任

這年頭電子支付和行動支付非常方便,只要有電支帳戶、銀行帳戶或信用卡,就能夠不帶現金,進行各種消費,如同中國大陸的支付寶一樣,但要注意了,如果這個帳戶被他人盜用或是信用卡遺失,遭他人盜刷的時候,後果也是很嚴重的,這個時候刑法會如何保護受害人,來制裁這些盜刷者呢?

盜刷他人電子支付帳戶或信用卡的法律責任 2

如果是現金遺失,在他人盜取或侵占這筆現金的當下,會構成竊盜罪、侵占遺失物罪,至於這個人之後再拿這些錢去消費,並不會論以後續的犯罪,學理上稱為「不罰之後行為」;但如果是帳戶遭他人盜用,信用卡遭盜刷,情況則不同,以悠遊聯名卡來說,雖然也是一張實體的卡片,但它的價值與其說是卡片本身,不如說是與被害人的銀行帳戶或是信用做連結的狀態。舉例來說,有人侵占了被害人的悠遊聯名卡,侵占卡片的行為固然構成侵占罪,後續使用悠遊卡裡面本來有的儲值,不會另外成罪,屬於「不罰的後行為」,但若每一次加值,例如坐高鐵的時候就加值五百元,每一次讓這張卡片透過付款設備自動加值的時候,都會再構成一次刑法第339-1條的違反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

另外,像是侵占他人的信用卡,用該卡進行行動支付或是輸入號碼來消費,也會分別論次構成刑法第339-1條的違反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或是刑法第339條詐欺罪與第210、216條之偽造文書與行使罪;同理,電子支付帳戶也是,都是在每一次使用的時候,都會再成立一次犯罪,而不是如同現金一樣,只有一次犯罪而已。

或許有人覺得,那這樣盜刷他人電子支付帳戶或是信用卡,法律責任不就比竊取他人同額的現金來得重嗎?但這個問題,就要透過個案辯護律師與法官對於法律的解釋和適用,針對刑法的行為數量與數罪併罰在量刑程序上的辯論,才能夠給予被告適當的量刑了。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更多法律資訊請追蹤本所粉絲專頁 👉https://www.facebook.com/sunrise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