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TX破產之法律救濟分析
面對快速變化的科技創新金融服務,全球化交易影響下,無論金管會不願意或來不及介入,對於這次FTX破產事件,相信政府因應方式,不會類似雙卡風暴、連動債風暴、TRF風暴介入的處理模式。
虛擬幣交易平台FTX事件,與各場金融風暴共通處,就是政府法令在當時沒有辦法解決此系統性金融危機,無數投資人被當了韭菜,讓製造風暴者賺得盆滿缽滿外,當年TRF風暴來說,造成數千家中小企業深陷其中,起因多家銀行為求獲利,違法勸誘投資複雜性高風險的衍生性金融商品TRF,為讓交易可以順利進行,類似協助假造財務報表、文審程序放水、不當核給過高交易額度、未使客戶瞭解交易風險、不具法定銷售資格者等等,種種疏失漏洞百出。
後來金管會嚴控銷售TRF措施,例如依客戶營收所營事業性質或實際需求等核予交易額度;確實執行認識客戶(KYC)及商品適合度評估;充分揭露商品內容重要事項及風險承擔事宜等等,逐漸提高對於投資人的保護。
從事虛擬幣投資,某程度來說是為了不讓政府監管,當發生交易所破產時,能透過行政協助情況相對減少。過往金融風暴發生後,因金融產品由政府核可銷售,政府當然要加以處理,回頭來看FTX破產事件,國內的投資者直接透過境外虛擬通貨交易平台從事交易,若發生問題,根本無從適用既有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或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的處理機制。
金管會今年初的新聞稿也說明,這些平台不是經金管會核准設立的機構。因此,除非在某些情況,例如存在國內代理商或協助經銷之類交易業務事業,或許有可能從違反銀行法或證券交易法的刑事責任切入,尋求相關賠償責任。
否則,受災戶只能向FTX破產案的美國法院申報債權,但綜合來說,一般散戶的受償機會與金額都是值得商榷的。
實際上,FTX提出破產聲請後的第一個動作就是請求法院合併總計多達約134家的債務人公司為一個案件。此時法律原本規定每個債務人需要列出前20大債權人,但FTX似請求法院同意僅列出總計前50大的債權人。當債權人總數恐怕破百萬人情況下,坊間所謂透過申報債權可以取得償付機會,也許債權人自己心裡要明白,實際債權比例及分配的可能性。
再者,FTX陳報狀中指出,FTX在過去數天內與美國的證管會、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以及聯邦、各州與國際間的監理機構進行聯繫,儘管台灣民眾受害嚴重,但因為過去我國金管會未進行規管,恐怕並不在此次被聯繫名單中,恐無從更積極有效的協助台灣民眾。
FTX聲請的是美國破產法第11章的程序,此類似我國法上的重整程序,目的是讓資不抵債的企業能繼續經營,在提出可被債權人接受的重整計畫後,使能依計畫履行債務的企業能獲得重生。在這整個過程中,大多數情況下該企業仍是繼續營運。相較於此,如果是使用美國破產法第7章的程序,那就是要變賣掉所有的資產以清償負債,這就類似我國法上的清算程序,企業是會結束營業的。
目前,如果德拉瓦州的法院同意合併程序,FTX將需要提出大量的文件以說明其資產、負債與債權人的細節。在聲請書上,FTX是主張帳上仍有現金可以分配給無擔保債權人的,但仍不知在11月12日出現的疑似駭客入侵對於FTX的資產組合究竟構成甚麼樣的影響。
法律上,值得注意的是,FTX與客戶間的契約,似乎與今年7月聲請破產的Voyager Digital的情形有所不同。透過網路所找到FTX的使用者條款(美國版)第6條中段部分,規定「在使用者的FTX.us帳戶中所顯現的虛擬貨幣所有權應仍歸使用者所有且不應移轉給FTX.us」。
若台灣投資人的使用者條款中也有類似的文字,則投資人係已保留虛擬貨幣的所有權,似可據此主張餘留的虛擬貨幣並非破產財團的一部分,拒絕其他債權人參與分配。此為破產法上可用的戰術之一,若台灣的債權人確定要參與美國破產法院的程序,可供為後續訴訟的參考。
*全文刊載於工商時報-名家評論2022/11/22:https://view.ctee.com.tw/tax/465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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