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決或投票之「過半數」是否包括半數?
當要通過某個議案或權利行使時,通常要經過表決方式。而各種法律事務在多人議決時,會有出席人數或權利占比等規定,在這些法律規範上,經常會出現「過半數之出席」、「過半數之同意」等等用語。
像是:《公司法》第29條第1項第3款:「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公司法》第46條第1項:「股東之數人或全體執行業務時,關於業務之執行,取決於過半數之同意。」
像是:《民法》第1135條:「親屬會議,非有三人以上之出席,不得開會;非有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不得為決議。」《民法》第820條第1項前段:「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像是:《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9條第1項前段:「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請問:「過半數」是否包括「半數」?
答案:不包括!(顧名思義,要超過半數的意思)
例如:依經濟部74年7月5日商28292號解釋:公司法第206條第1項所謂「過半數」不包含半數在內。公司法第206條第1項規定:「董事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所謂「過半數」不包括半數之本數在內。故公司之董事如有8人,而8人全部出席,其董事會決議,僅有4人同意時,則與上開規定不合。
例如:關於共有土地上申請建築執照土地使用權一案,內政部64.11.20台內營字第660326號解釋函:「修正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所稱『處分』包括共有人於其共有土地上建築房屋之行為,業經本部64.10.21.台內地字第657006號函知省市政府在案。………上開法條第1項所稱『共有人過半數』不包括剛好半數。」 此故,所謂「過半數」,是不包括半數之本數在內,是要超過這個半數的!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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