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博盒子為何遭到地檢署起訴違反著作權法?

近日新聞媒體報導,安博盒子業者遭72家電視業者提告,主張安博侵害他們的著作權,地檢署認為業者嚴重破壞民眾遵守著作權法的觀念,以及台灣向來維護著作權的國際形象,將業者提起公訴。在這個新聞之前,恐怕都有不少民眾使用類似的電視盒子在觀看電視節目,但這樣的業者是哪裡侵害著作權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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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年輕族群來說,這種電視盒子的吸引力並不大,因為年輕族群從小就會使用網路,不像他們爸媽小時候可能電腦都還沒有普及,更別提網路了。諸如Youtube、bilibili、抖音等影片網站對他們來說和逛超市一樣稀鬆平常,如果想要追劇,直接上這些網站去看就好,總會有「好心網友」上傳分享,甚至有些影片、頻道根本就是電視業者自己上傳的。但中老年齡的民眾還是習慣看電視,要他們摸鍵盤、滑鼠幾乎是要了他們的命,追劇就不這麼方便了,電視盒子就是方便這些民眾而來,盒子會連接到境外的伺服器,伺服器則提供諸多熱門影劇,讓民眾觀賞,本質上來說盒子和電腦主機沒有差別,年輕人藉由主機連結到影片網站,去追劇、長輩們藉由盒子連到境外影片網站去追劇。

那為什麼盒子業者會違反著作權法,電腦業者不會?關鍵在於所連結到境外伺服器或是影片網站合不合法?如果違法,業者對前述的狀況知不知情、可否歸責?以電腦來說,使用者通常是藉由google去搜尋免費的影片網站,但無論網站合法與否,電腦業者也好、google也好,著作權人都很難證明他們在銷售主機或是提供搜尋結果的時候,就知道對方是侵權的,更不要說google等ISP業者還有著作權法上的避風港條款,只要踐行通知取下機制等法律義務,就可以免除民刑事責任。盒子的業者則不然,有些根本就是主打可以讓買家免費看劇來銷售的,在檢察官看來就會覺得他們一開始就知道自己銷售的電視盒子,可以幫助民眾,去連結到不法提供影劇的境外伺服器,就算今天抓不到境外伺服器的管理人,至少可以處理這些業者吧!

電視盒子業者近年為了避免遭認定違法,通常會將盒子的軟硬體分開,只銷售硬體,至於要如何取得連結到境外伺服器、免費看劇的軟體,民眾得自己上網搜尋。如此,若無法證明業者於銷售時就明白知情,無法證明有侵害著作權的犯罪故意,則盒子業者這時候就如同電腦業者一樣,法院或是地檢署不容易認定業者侵害著作權。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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