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名登記不動產之增值稅或遺產稅問題

這個月是大家忙於報稅的季節,有一種不動產移轉登記所生的遺產稅或土地增值稅,容易被民眾忽略但卻要非常注意,就是借名登記不動產返還,有些稅還是要繳的,有些人會誤解自己東西要回來沒有要繳稅的問題,一旦收到稅單可能頭就痛了!

返還借名登記不動產之增值稅或遺產稅問題 2

新聞報導指出,民眾詢問終止借名登記之不動產返還移轉時,是否須申報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土地稅法第2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因此,當借名登記終止,出名人辦理所有權移轉予借名人,依前述法律規定,是要課徵土地增值稅。此外,依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而終止借名登記返還不動產,不屬於前述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課徵契稅範圍,故借名登記返還不動產案件免申報契稅。此外提醒大家,終止借名登記返還不動產若持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因不具有契約性質,非屬印花稅法規定之課徵範圍。但是,若持和解筆錄、調解筆錄、調解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則須依法貼用印花稅票。

借名登記返還,也有可能會有遺產稅的問題,新聞報導轉述國稅局曾說明的一種案例,就是被繼承人生前將土地借名登記在他人名下,若死亡後經由法院判決,認為屬於過世者財產,繼承人必須將該筆土地以「土地登記返還請求權」財產併入遺產, 自判決確定日起六個月內補報遺產稅,在這種繼承的情形,不管是土地所有權或土地返還請求權,都是要申報遺產稅的。此外,依都市計畫法第50-1條:「公共設施保留地因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徵收取得之加成補償,免徵所得稅;因繼承或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亦即,繼承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遺產稅,不過類似案例,被繼承人生前買受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動產而借名登記在他人名下,死亡後經法院判決應返還給繼承人,因為被繼承人死亡時還沒有取得不動產,依民法第758條第1項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也就是說,繼承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動產,需經登記後才會發生所有權的效力,國稅局會認為被繼承人所遺留的是請求土地移轉登記的債權,並非不動產物權,所以無法適用都市計畫法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遺產稅,這點應特別注意。

總之,當借名登記予他人時,除了要注意何時可以返還,還要留意返還時所產生的各種稅務問題,免生不必要的困擾。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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