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人頭帳戶及收簿罪責修法簡介

行政院新聞稿表示,為阻斷及防制不法犯罪集團大量收集民眾金融機構帳戶、虛擬通貨帳號或第三方支付帳號的行為,同時規範任何人無正當理由不得將前述帳戶及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而成為犯罪集團的人頭帳戶,行政院提出《洗錢防制法》的修法,修正重點為「增訂無正當理由收集帳戶帳號罪」、「收簿集團為獨立刑事處罰規定」,並在五月間經立法院修法通過。

洗錢防制法人頭帳戶及收簿罪責修法簡介 2

本次修法為避免處罰法網過密,修法方式採取「先行政後司法」之立法模式,違反者先由警察機關裁處告誡,告誡後五年以內再犯者,處以刑事處罰。此外,針對惡性較高之「賣」帳戶帳號行為,或一行為交付三個以上帳戶帳號者,則直接科以刑事處罰。

我們來看一下重要的新修內容,

《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無正當理由收集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之帳號,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三、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四、以期約或交付對價使他人交付或提供而犯之。五、以強暴、脅迫、詐術、監視、控制、引誘或其他不正方法而犯之。

《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二第一項: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第二項: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

第三項:違反第一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後,五年以內再犯。

在此提醒許多年輕人,詐欺集團為了便利洗錢及提領詐騙所得或點數,需要使用許多帳戶或帳號,會用各種方法去收集銀行帳戶或第三方支付帳號,千萬不要從事類似行為,這可是嚴重的犯罪行為。此外,以前許多被騙帳戶帳號的人,有可能成為洗錢幫助犯,現在若是無犯罪故意而交付帳戶的行為,則是由警察裁處告誡,對於一些惡性比較低的帳戶提供者,比較有從輕發落的機會了!當然,收簿手修法更明訂加以處罰,所以還是不要淪為收簿集團的一員啦!

總之,銀行或遊戲點數卡的帳號密碼,請千萬不要輕易交給他人使用,台灣近年來詐騙猖獗,若淪為詐騙集團一員或被利用,有可能就吃牢飯了!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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