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委託律師法律服務之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方式

政府採購實務常見公開招標或限制性招標,有時候機關需要法律諮詢、法律研究或法律訴訟的委託服務,在小額採購的情況,大部份承辦人多知道可以逕洽法律事務所或律師事務所委託採購(註:是依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5條規定:「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採購之招標,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免提供報價或企劃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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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非屬小額採購,一般要委託律師辦理法律服務,假若採購金額在幾十萬或百萬元上下的採購,實務上機關會如何辦理呢?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19條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除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二條辦理者外,應公開招標。」因為不是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原則上不用公開招標。其次,工程會從112年1月1日起,已經將公告金額調高至150萬元、小額採購金額則調整為15萬元。例如:假若法律服務委託案的採購金額是120萬元,屬於未達公告金額,關於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要如何辦理呢?依《政府採購法》第23條:「未達公告金額之招標方式,在中央由主管機關定之;在地方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地方未定者,比照中央規定辦理。」目前都是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來辦理,地方機關多未定有未達公告金額之招標方式,因此地方機關也是依前述辦法為之。

過往實務,機關委託律師之法律諮詢或訴訟代理等法律服務,機關有可能以時間緊迫或秘密諮詢等等理由,認為屬《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6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而適用限制性招標,所以會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辦理。該條規定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得以下列方式辦理:「符合本法第22條第1項第16款所定情形,經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之適當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主管機關認定。」

再來,所謂限制性招標,指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註:雖然《政府採購法》第49條:「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除第22條第1項各款情形外,仍應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故在本案是屬於第22條第1項之情形,所以不用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法令依據聽起來有點複雜,但實際上就是未達公告金額的法律服務委託採購,通常以限制性招標方式,即不經公告程序,機關邀請一家法律事務所議價或邀請二家法律事務所比價。所以許多機關委託律師打官司,而委託律師的過程是未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即是依述前述的法令來辦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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