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仿高捷聲明,難道沒有侵害著作權嗎?
澎湖餐廳「后宮私廚」近日遭報導未經知名演員高捷同意,將兩人合照的相片放在臉書粉專頁上行銷,高捷憤而通知該餐廳,表示合照只是留念,不是要這樣用的,卻遭餐廳已讀不回,高捷表示將委託經紀人、律師處理此事,要捍衛自己的肖像權。豈料,高捷貼出聲明啟事,該餐廳竟隨即將之複製過去,把高捷的名字改成自己的名字貼在粉絲專頁上,繼續蹭高捷熱度。原本只是民事肖像權的問題,這下好了,難道沒有侵害高捷「聲明」的著作權刑事責任嗎?
觀諸高捷的「聲明」與該餐廳之後的發文,二者的差異只有當事人名字不同及幾個字的差異,前者是高捷,後者是餐廳老闆葉韓毅,通篇內容高度近似,明顯是餐廳老闆拿了高捷的聲明來改,內容上存在抄襲,這應該是客觀上容易判斷的。不過,著作權的行使會受到著作權本身的規定與憲法其他基本權所限制,著作權並非絕對的權利,例如:著作權法有著諸多的列舉權利限制規定與概括合理使用,在在都不允許著作權人將自己的權利無限上綱;另外,憲法對於言論自由的保障,也會影響著作權行使的邊際,就高捷的聲明遭該餐廳抄襲改作一事,就要考慮著作權法的規定來判斷。
餐廳本身會將高捷的聲明內容改作轉發,目的無非是因為高捷要提告的事件,老闆打算用高捷自己的聲明來諷刺高捷,你高捷可以發這樣的聲明啟事,表示自己的照片都有肖像權,我餐廳老闆葉韓毅也可以這樣發,這在著作權法上被稱為「戲謔仿作」,在美國司法實務上行之有年。但是,不是所有著作權戲謔仿作都可以被認是合理使用,同樣要經過合理使用四個要件綜合判斷,法院會考慮「戲謔仿作」使用後的轉化價值,繼而判斷合理使用成立與否,台灣在這方面的案例不多,倒是曾有商標戲謔仿作被判有罪的案例,參照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刑智上易字第63號刑事判決意旨:「學理上所謂『商標之戲謔仿作』(parody),係基於言論自由、表達自由及藝術自由之尊重,而對商標權予以合理之限制,然商標法本為保護商標權及消費者利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促進工商企業正常發展而制定(商標法第1條規定參照),商標權人經由商標之使用及商標權之保護逐漸建立其品牌價值,且相關消費者藉由商標之識別性而得以區辨各別商品或服務來源(同法第5條、第18條第2項規定參照),是商標權涉及商標權人之利益與避免消費者混淆誤認之公共利益,如欲允許『商標之戲謔仿作』,模仿知名商標的商標必須具詼諧、諷刺或批判等娛樂性,並同時傳達二對比矛盾之訊息,且應以『避免混淆之公共利益』與『自由表達之公共利益』予以衡平考量。」
台灣過往著作權法修法雖然有要將此明文列入草案,然遭到著作權人團體反對而作罷,由於現行著作權法第65條即是仿照美國合理使用判斷的立法而來,法院仍得適用該條來比照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法理進行判斷。舉例來說,網路上常見將知名電影情節如《帝國毀滅》、《無間道》等片段情節惡搞,修改字幕後上傳到YouTube、抖音等影片網站,諷刺特定事件,就算這些網友使用的都是這些影片的經典情節、主要情節,仍然有成立合理使用的可能,聯邦最高法院對於戲謔仿作的判斷會考慮使用後的轉化價值,如果對於原作的諷刺意味越高、凸顯了原著作本身的荒謬,轉化性使用本身就可以合理化這樣的使用行為。
回到本案,高捷聲明遭該餐廳戲謔仿作,究竟有無侵害高捷的聲明著作權而構成刑事責任呢?綜合該餐廳涉及肖像權的侵權爭議,事後沒有加以道歉之意,進而更模仿高捷聲明,侵害著作權的構成要件應屬成立。如果真的提告的話,到底是否構成合理使用,就交給檢察官去傷惱筋囉!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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