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中各種委員會之整理

從政府採購法、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條文中,都會看到○○委員會,這些委員會的職掌範圍常常讓人一頭霧水,每個都很近似,因此本文會針對政府採購法中的各種委員會做個簡要的介紹與整理:

政府採購法中各種委員會之整理 2


一、評選委員會
首先來看的是「評選委員會」,先從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決標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者,應依招標文件所規定之評審標準,就廠商投標標的之技術、品質、功能、商業條款或價格等項目,作序位或計數之綜合評選,評定最有利標。價格或其與綜合評選項目評分之商數,得做為單獨評選之項目或決標之標準。未列入之項目,不得做為評選之參考。評選結果無法依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評定最有利標時,得採行協商措施,再作綜合評選,評定最有利標。評定應附理由。綜合評選不得逾三次。」再看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三、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同法第94條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評選,應成立五人以上之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其名單由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考選部及其他相關機關建議之。」
從上開法條可以得知,評選委員會的工作是在採取最有利標時,評選出最適合標案的廠商,評選委員會的組織成員則是以專家學者及機關人員共同組成,至於有關評選委員會委員資格等更細部的規定可以參考《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審議方式則可參酌《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二、評審委員會
與評選委員會有一字之差,依照政府採購施行細則(下稱施行細則)第74條:「決標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者,除小額採購外,應成立評審委員會,其成員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就對於採購標的之價格具有專門知識之機關職員或公正人士派兼或聘兼之。」再看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2款:「未訂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標價合理,且在預算數額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其執掌業務在於採購法第54條:「決標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者,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價逾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或預算金額時,得洽該最低標廠商減價一次。減價結果仍逾越上開金額時,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機關得就重新比減價格之次數予以限制,比減價格不得逾三次,辦理結果,最低標價仍逾越上開金額時,應予廢標。」及施行細則第75條:「決標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且設有評審委員會者,應先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價後,再由評審委員會提出建議之金額。但標價合理者,評審委員會得不提出建議之金額。」、第79條:「三、未訂底價且未設置評審委員會或評選委員會之採購,廠商之總標價低於預算金額或預估需用金額之百分之七十者。預算案尚未經立法程序者,以預估需用金額計算之。」
也就是說,在沒有訂有底價時,仍然必須審查廠商報價是否有過低的情事,這時就要由評審委員會來審查價格之合理性,並提出建議之金額,再來判斷是否有價格過低之情事。
三、審查委員會
觀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規定:「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辦理採購,得於招標文件訂定評分項目、各項配分、及格分數等審查基準,並成立審查委員會及工作小組,採評分方式審查,就資格及規格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總平均評分在及格分數以上之廠商開價格標,採最低標決標。」審查委員會工作即在「評分及格最低標」時評選出合格的最低標廠商,而就審查委員會之組成、任務及運作,準用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及最有利標辦法之規定。
四、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
採購法第101條第3項:「機關為第一項通知前,應給予廠商口頭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機關並應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認定廠商是否該當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採購法第101條1項就是在廠商有特定違規情事時,會將違規情事登載政府採購公報,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即在審查廠商是否有違規而應刊登在政府採購公報,另外,採購法第11條之1:「機關辦理巨額工程採購,應依採購之特性及實際需要,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協助審查採購需求與經費、採購策略、招標文件等事項,及提供與採購有關事務之諮詢。」在巨額採購或其他採購認有必要時,必須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協助辦理採購事項。
五、審議委員會
依據採購法第84條:「廠商提出異議或申訴者,招標機關評估其事由,認其異議或申訴有理由者,應自行撤銷、變更原處理結果,或暫停採購程序之進行。但為應緊急情況或公共利益之必要,或其事由無影響採購之虞者,不在此限。依廠商之申訴,而為前項之處理者,招標機關應將其結果即時通知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採購法第85條:「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者,招標機關應自收受審議判斷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另為適法之處置;期限屆滿未處置者,廠商得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於審議判斷中建議招標機關處置方式,而招標機關不依建議辦理者,應於收受判斷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報請上級機關核定,並由上級機關於收受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及廠商說明理由。」從上開法條可以得知,審議委員會就是在審查廠商對機關的採購作為或處分提出異議或申訴是否有理由,審議委員會將會作出判斷而提出建議招標機關處置的方式。
以上對政府採購法各種委員會做簡單的整理,事實上,委員會的用意就在審查或是決策特定的事務,不同的委員會當然就是在對不同的事項進行審查決策,相信本文的整理能讓大家更進一步認識政府採購法中各種委員會的不同。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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