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評人家長相醜可是會被請求精神賠償!

網路上說人家長得醜或長得普,小心被告損害賠償。

批評人家長相醜可是會被請求精神賠償! 2

最近就有新聞案例指出,一名女子A在臉書的單身聯誼社團PO出自己的照片,沒想到遭到另一名女子B大酸:「長得又不怎樣喔他只有普通的」,更奉勸「各位男生啊這種女生不能要你的會被剋死啊」。A不滿對方用這樣的文字內容辱罵自己,主張B留言辱罵自己,及供不特定人瀏覽,足以貶損自己的人格及社會上的評價,因此針對這些留言行為所造成的名譽受損及精神壓力,提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法院審理後認為罵人的貼文有相關留言頁面截圖佐證,而判決認為B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臉書上,張貼系爭文字內容,客觀上顯有輕蔑、鄙視原告人格之意,足使原告於心理上感覺難堪、不快,有貶抑原告人格特質及影響社會上對於原告個人人格之評價,堪認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並致原告精神上受有相當之痛苦」,因此A主張賠償即屬有據,確實對被害人的名譽造成傷害、符合侵權行為,根據雙方教育背景、社經地位及財務狀況等綜合考量,判決B應賠償A新台幣六萬元。

還有另外一個案例是這樣,甲主張與乙為國中時期同學,國中畢業後都沒有聯絡,乙因個人主觀認為在國中時期遭甲以言論霸凌,因此在臉書網頁轉貼甲於臉書所發表含有個人照片之貼文,並公開發表如下言論:「長得醜才敢賣」、「誰要幫這肏老肏雞掰的學姐找她爸爸一直霸凌我」、「再醜阿肏雞掰都妳講啦」……,公然侮辱甲,並經甲提告成立公然侮辱罪。此外,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度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度台上字第223號判決要旨參照)。後來,甲對乙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法院認為甲主張因乙的言論,導致其人格尊嚴及名譽受到侵害,受有精神上痛苦,應為社會生活一般人之正常感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甲得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審酌甲為某大學畢業及為專職部落客,乙為某技術學院畢業,待業中,及審酌加害程度、被害人所受精神痛苦程度及乙是因為主觀認定在國中時期遭甲以言論霸凌所為之情緒性言論之損害發生原因等一切情狀,認甲請求給付精神慰撫金五萬元為適當。(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7600號民事判決)

綜合上述案例可知,千萬不要隨便說人家長得醜,不然是會構成侵權行為而遭求償精神上損害賠償喔!總之,長相美醜實在見人見智,網路發言前,還是控制好自己情緒,不論過往有何愛恨情仇,就讓它一切隨風而逝吧!不然,又要法院見了!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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