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外役監條例修訂

民國112年7月31日,立法院臨時會宣布外役監條例修正案三讀通過,總統於112年8月16日公布,外役監條例修正法規正式上路,那這次究竟修了什麼內容,會對現在及未來的受刑人造成什麼影響呢?

淺談外役監條例修訂 2

首先來談談什麼是外役監?外役監的設置是依照《監獄行刑法》和《外役監條例》,像是桃園的八德外役監、台南的明德外役監、花蓮的自強外役監,或一般監獄的外役分監。相較一般監所,外役監有許多對受刑人較為寬鬆的對待,例如成績優良者,例假日或紀念日可回家探親,累進處遇縮短刑期的效果遠超一般監所,在管理方面,外役監也比較寬鬆,以無圍牆、點名制的低度管理方式,目的就是為了要讓受刑人能逐步銜接出獄後的正常生活,盡快能與社會接軌。

這次修法的緣起是從111年8月明德外役監受刑人林信吾,在返家探親期間不但逾期未歸,甚至還在這段期間殺害兩名員警,為社會投下震撼彈,也使社會大眾重新檢視外役監條例的規定,而壓倒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則是在112年7月,涉犯夜店殺警案的易寶宏,被遴選後調至外役監,引發警界不滿,因此促成這次修法的完成。

本次的外役監修了什麼呢?首先,縮減遴選資格,舊條文第4條第1項第1款在遴選門檻方面,只要「受有期徒刑執行逾2個月」,就可以參與遴選,但現行條文則必須「受徒刑之執行,有期徒刑逾三分之一、累犯逾二分之一,」且必須「在監行狀良善,無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之虞」,才得參加遴選。

除此之外,在不得參與遴選的規範上,舊條文僅規範犯刑法脫逃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等規定才不得參加遴選,新條文則由原本6款不得參與遴選情形大幅增加至15款,主要新增包括排除「故意犯罪致死,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及其他重大暴力、高再犯及高逃跑風險之犯罪,如組織犯罪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等規定。

 另外,新條文也排除「證券交易法、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票券金融管理法」等經濟犯罪及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等重大貪污犯罪,這些經濟與貪污犯罪除非無犯罪所得或是繳回犯罪所得,否則不得參與遴選。

再者,因詐騙集團詐欺案件層出不窮,新條文更是排除加重詐欺、加重妨害自由、招募他人至國外參與犯罪組織等跨境犯罪,有關毒品部分,排除「製造運輸、販賣、轉讓」等行為態樣,僅有單純持有或是施用毒品得參與遴選至上開方式機構接受戒癮治療。

檢視完新增的排除事項,新條文也刪除了第13條:「受刑人工作時,不得施用聯鎖。」第17條:「外役監每日工作八小時,必要時,典獄長得令於例假日及紀念日照常工作。」等管理規定,並且增設淘汰事由,新條文第18條規定,受刑人若「有妨害外役監秩序或安全之行為或怠於工作,情節重大。」、「違反返家探視規定,情節重大。」、「受傷或罹患疾病,其他重大事由,不宜於外役監繼續執行。」等回籠條款,有別於舊條文以「違背紀律或怠於工作,情節重大,屢誡不悛者」這種較為不明確之事由,才會予以淘汰。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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