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偵查不公開原則

近日新竹市長高虹安因涉嫌貪污罪遭北檢起訴,她也透過幕僚表示,為何起訴書會洩漏,怒批「偵查不公開等於笑話!」。究竟何謂「偵查不公開原則」?

淺談偵查不公開原則 2

按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一項規定:「偵查,不公開之。」,其內涵包括「偵查程序不公開」、「偵查內容不公開」兩個部分,前者是禁止公開偵查的過程及作為,相關卷宗及證物都會受到保護,使偵查順利進行也能保護證人,後者則是禁止公開偵查中所發現的犯罪事實,確保犯罪嫌疑人能依正當法律程序受公平審判之權利,也避免犯罪嫌疑人未經定罪就遭到名譽上損害或有罪推定的情況發生,此原則亦屬犯罪嫌疑人重要之憲法保障權利。

偵查不公開所拘束之對象有誰呢?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3項有規定:「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由此我們可以知道偵查不公開原則主要適用於檢警調人員,而律師基於律師倫理,本就有保密義務,至於媒體記者、犯罪嫌疑人、證人皆不屬於該法所約束之對象,縱將偵查中案件洩漏或公開,也不須負行政或刑事的責任。

而此次新聞事件高虹安糾結的點是什麼呢?偵查不公開原則主要目的,係為了保護犯罪嫌疑人,避免外力和媒體影響,形成輿論壓力進而影響該案法官及證人心證,減損犯罪嫌疑人受無罪推定原則的機會,也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權利,如隱私權。像前幾年社會矚目的八里媽媽嘴命案,原本也是嫌疑人之一的媽媽嘴咖啡老闆呂炳宏,在偵查階段就遭媒體以殺人共犯稱呼,雖然呂男最後獲得不起訴處分確定,至今卻仍被貼上「殺人犯」標籤,對其人格權嚴重侮辱,造成呂男不可回復的傷害,生活也大受影響。

回到高虹安案件,檢調單位於偵查階段並未將程序及內容對外公開,而是檢方在調查所有證據後,認為高虹安案件有有罪判決之高度確信,將其起訴並公告該案偵結後,才將起訴書寄送予該案當事人,由於該案是在寄送起訴書後才被媒體公開,所以沒有偵查不公開原則之適用,且依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8條明文,對於社會所矚目之重大案件,檢方本就有適度公開說明之必要。

最後要說明的是,雖然高虹安遭檢察官起訴,但高虹安是否有罪,還是要靜待法院判決!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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