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誤差值3%範圍是讓3%還是讓6%?-談談意思表示的隱藏不合意

總統大選逼近,國民黨和民眾黨為求共同擊敗現在的執政黨而多次磋商合作,但是在總統、副總統人選上屢屢沒有共識,最後雙方的共同聲明就是在民調「誤差值3%」到底是「讓3%」還是「讓6%」一事各執一詞,如果是發生在一般簽署契約上,契約當事人在完成簽約後才發現契約標的和當初所想像的不一樣,那要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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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到這個問題,可能有些具有法律背景的讀者直覺會聯想到民法上的意思表示錯誤。所謂的意思表示錯誤,是指,表意人因誤認或欠缺認識,致其意思與表示偶然、無意識之不一致,故錯誤係存在於表意人一方,爲表意人一方內心的意思與外部的表示不一致。因為是表意人自己發生的錯誤,而讓他的表示和心中想法不同,所以民法第88條規定:「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需要是錯誤或不知的事項非屬表意人的過失,另外本條規定也僅適用在「意思表示內容」,所以如果是有關於形成意思表示的動機,除非是交易上認為重要的物之性質,或是人的資格,才屬於可以撤銷的範圍(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3311號判例)。

然而,除了意思表示錯誤外,在同樣一個客觀情形卻有兩種解讀方法的話,就不屬於意思表示錯誤,而是意思表示的隱藏不合意了。此種情形最高法院有判決特別說明:「意思表示之隱藏不合意,則係契約雙方當事人其本身之意思與表示並無不一致,但雙方之意思表示偶然、隱藏地不一致。意思表示隱藏不合意主要係受領意思表示之相對人與表意人對意思表示之認知不同,常因意思表示使用之文字具有多義性而造成。」(最高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台上字第1911號判決),所以這種情形,並不是在其中一方發生內心意思和外部不一致,而是同樣的一件事情,但是雙方的認知不同。舉例而言,實務判決就有發生過在窗框裝修工程中(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67號判決),「乾式施工法」的流程到底是「包框料把原有的窗框封住當成牆壁,再將新框套進去框框裡」還是「新的軌道卡在舊的軌道上,新窗就可以使用舊有軌道套進去」,契約的雙方都認知是乾式施工法,但是實際上的做法到底是哪種而發生了不同認知,這種情形,就可以說是前述的「意思表示隱藏不合意」。

所以就「誤差值3%」到底是讓3%還是讓6%呢?就算是有專業統計學背景的也存在兩種不同的說法,可以看得出來比較像是「意思表示隱藏不合意」而不是「意思表示錯誤」了,如果怕會發生類似的問題,就得要在簽約的時候多問問,確認對方的意思是不是跟自己的想法一樣了。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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