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過失致死請求賠償之時效消滅問題

一般來說,像是車禍賠償、各種欠債、墊款或代價等,都會有請求權利隨著時間經過而消滅的問題,這就是消滅時效,也就是說,權利不主張躺太久了,最後權利就消失不見了。

【刑事】過失致死請求賠償之時效消滅問題 2

近日有新聞報導指出,某位陳姓設備維修學徒被機械式停車位壓死,陳男的曾姓師傅被依過失致死罪判刑一年二月確定,事後陳男父母認為曾男有疏失,提告對曾男索賠。案例事實大略是,陳男到某機電公司應徵維修員,他因為沒有相關職業證照,錄取後由曾男擔任他的師傅,兩人一組負責機械車位保養、維修工作,由曾男在旁指導陳男維修技術。某日下午,陳男到某大樓保養機械停車位,過程中以鈑手拆卸停車台油壓管,意外造成車台落下,曾男因為聯絡不到陳男,跑到大樓查看,才發現陳男已被壓死。當時陳男的雇主也被依過失致死罪嫌送辦,檢方調查後,將雇主及公司一同起訴,一、二審審理後,雇主後來與陳姓學徒父母達成和解。陳男父母也有對曾姓師傅的疏失提出過失致死告訴,檢方認為曾男指派無專業證照的陳男維修機械車位,依過失致死罪將他起訴,法院審理認為陳男當時是受曾男指示獨自到大樓保養機械車位,若案發當時有曾男在旁,應可預防陳男死亡,綜合相關事證後,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曾男有期徒刑八月。檢方認為量刑過輕上訴,第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曾男是直接指派陳男到場,案發後不僅無悔意,也未與陳男家人達成和解,考量他的犯後態度,從重改判一年二月徒刑確定。

不過,陳男父母對曾男提告求償,法院認為陳男父母請求時已過民法二年時效,判決駁回,仍可上訴。在這個案例稍微有點複雜,因為涉及雇主過失致死責任,同樣指派工作的曾姓師傅也有過失致死責任,所以家屬先與雇主達成和解之後,才對另外一位有責任者提出求償,這時可能時間已經拖很久了,才會被法院認為求償權利已經因為超過期限而消滅了。

過失致死行為是刑事責任,在民事賠償上則是侵權行為責任,據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再依據民法第197條第1項:「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也就是說,一般民事侵權行為責任是二年,當發生像是車禍致死傷、職災過失致死傷、毀損或侵害人身自由等等,想要主張損害賠償責任一定要留意時間的問題,因為有時候雖然先提出刑事告訴,結果刑事部份在檢察署或法院就進行了很久的時間,一不留意,等呀等的,二年時間就這麼過去了。所以在此提醒大家,要向他人請求賠償就要快,否則不小心過了時效就無法求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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