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演奏樂器之噪音妨害安寧的損害賠償責任
住家鄰居是音樂工作室,若長期播放很大聲的音樂造成鄰居困擾,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嗎?
最近有一個類似案例,新聞報導指出,大略是某甲為音樂教師,在其住處經營音樂工作室,經常演奏樂器或播放音樂,發出噪音而引發公憤,被十多位鄰居提告民事損害賠償分別求償三十萬元,某甲則宣稱鄰居蒐證的錄影未會同環保局人員實施噪音檢測,證據不足採信。不過,第一審法院認為,包括證人證詞以及警方報案紀錄都證明有噪音擾鄰,持續聲響妨害社區住戶安寧,已逾越社會生活可容忍之標準,判決應賠償十二位鄰居共三百三十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在這個案例,甲是音樂老師,常拍攝音樂影片發表於網路;多位鄰居則提告指控其在社區住處經常製造噪音,長年累月下導致鄰居精神受有損害。甲則抗辯鄰居是自行蒐證錄影,未會同環保局人員,鄰居使用的錄音器材僅是行動電話,分貝計也是便宜貨,並非專業設備,有失真之虞。然而,法官認為社區管理委員會的會議記錄,記載住戶反映噪音嚴重影響住戶安寧與睡眠品質,請求社區管委會處理或提出惡鄰條款,更有鄰居提案指控甲「長期每天24小時噪音穿腦,影響我們身心健康、生活品質」。此外,警察局也有受理居民報案,指控甲房屋內傳出噪音,不同樓層居民都能聽到,警方就曾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甲罰鍰。
依據民法第195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像是噪音擾鄰的損害賠償請求,就是以「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或稱之為精神賠償)。基本上,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此觀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即明。次按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如其情節重大,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64號民事判決意旨、105年度台抗字第236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類似這種噪音擾鄰的情況,若非長期受到精神上侵害,相信不會有這麼多鄰居一同提告。司法實務上,對於所謂噪音擾鄰的損害賠償請求爭訟,大略會認為所謂發出噪音致侵害住居安寧且情節重大,並不是一定要以噪音量已經達到噪音管制標準為必要,應該要就具體事件,衡酌環境之自然音量與噪音間之對比,噪音發生之時間及該時間之活動狀態,如果該聲響之狀態已經足以使一般人於相同環境下,均難以忍受而無法安寧居住,況且其情節重大,即可以認為構成侵權行為。
所謂相逢自是有緣、遠親不如近鄰,鄰居間還是要注意不要妨害彼此居住安寧。順帶一提,大清早請勿使用吸塵器,以免擾人清夢!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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