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醫事人員拍攝患者隱私部位合法嗎?

近日有新聞報導,新北市的慈濟醫院分院護理師將患者麻醉後的隱私照片PO到網路上而遭警察送辦,醫院也隨即提出提告,經檢察官訊問後諭令10萬元交保,原本以為事情靜待司法調查處理後即告一段落,然有自稱醫師的網友在網路上發文,稱醫事人員拍攝患者照片實屬常見,若不以此自保,到時候發生醫療糾紛,該怎麼辦?然發文當下即遭到慈濟醫院否認,稱該文提及的相關做法均非事實,且手術室明令非醫療行為的拍照屬違法行為,到底誰說的是對的呢?

【刑事】醫事人員拍攝患者隱私部位合法嗎? 2

首先,比較沒有爭議的是患者於手術或診療時所拍攝的照片應受隱私權的保障,無論是個人資料保護法或是醫療法,都不允許醫事人員公開散布這些照片,且正如慈濟醫院所說,公開散布根本就非屬醫療行為,怎麼可能被允許?至於醫事人員可否拍攝患者隱私部位?就要回到醫事主管機關也就是衛福部所頒布的內規《醫療機構醫療隱私維護規範》,規範中第2條第2款提到:「病人就診時,應確實隔離其他不相關人員;於診療過程,醫病雙方如需錄音或錄影,應先徵得對方之同意。」,固然,若屬於醫療必要的處置,如病歷所需之資料,可以用醫療行為來合理化,然如網友所說,若是為了「訴訟」上所需,顯然就不被允許了,不僅蒐集可能違反個資法,嗣後使用、散布,也都可能會再次違反個資法,也難怪慈濟醫院會立即否認這位自稱醫師的網友所說之情形,否則衛福部恐怕馬上就會找上門來質問了。

所以,就結論來說,若屬於醫療行為範疇內,醫事人員可以拍攝患者隱私部位,但若非醫療行為所必須,卻未經同意而對患者的隱私部位進行拍攝行為,輕則可能違反個資法,重則可能會違反刑法之妨害秘密罪,甚或有性騷擾的問題,一句未來醫療糾紛訴訟所需,恐怕不足以合理化這樣的偷拍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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