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沒收判決與量刑(二)-科刑或其他法律效果的一部上訴,到底受不受上訴不可分原則限制?

行為人之犯罪所得與法官量刑之間具有密不可分的關係,已如前文〈沒收判決與量刑(一)〉所述,法院對於行為人之犯罪所得計算有誤,導致沒收判決之金額亦有違誤時,此時若當事人僅就沒收金額一部上訴,則未上訴之罪、刑等部分,是否因上訴不可分原則的適用而應一併上訴?也就是說,該未上訴的罪、刑部分,是否屬於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2項規定之「有關係之部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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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判決中沒收的部分不服上訴,實務以往的處理方式,是以「如無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2項但書情形,本於罪刑不可分原則,應視為全部上訴,由上訴審法院就全部犯罪事實、刑與沒收等其他法律效果均為審理」;然而在110年6月16日增訂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後,基於「為尊重當事人設定攻防之範圍,並減輕上訴審審理之負擔」之立法目的,可以只針對刑、沒收或保安處分為一部上訴,且實務目前一貫的處理方式是:「倘原判決沒收部分與犯罪事實之認定及刑之量定,予以分割審查,並不發生裁判歧異之情形者,即無上訴不可分之關係」,不過個案中,如何分割審查而不影響犯罪事實之認定與刑之量定,卻常未見法院判決有詳細之說明。

有認為沒收雖仍以附隨被告一定違法行為之存在為前提,然因修法後,性質上已非刑罰,具獨立之法律效果,非不可與其前提事實分離觀察,沒收判決之一部上訴具可分性。

而最新實務見解-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大字第991號刑事大法庭裁定提到:「當事人雖聲明一部上訴,然未經聲明上訴部分與聲明上訴部分,在具體個案之審判上是否具有不可分割之關係,而應視為上訴,仍待第二審法院審認,此係第二審法院基於法律所賦予之獨立審判職權,本不受上訴人聲明上訴之範圍或上訴所指摘事項之拘束。」認為一部上訴是否得分割審查,上訴審法院有決定權;然「如在具體個案,科刑或其他法律效果之爭執牽動或影響第一審判決事實之認定及所論斷之罪名,甚至第一審所踐行之訴訟程序、管轄或法院組織有嚴重違誤者,則應視為全部上訴,而為第二審法院之審判範圍。」,因而認為,「科刑或其他法律效果一部上訴仍應受上訴不可分等原則之限制」。

  針對此一問題,目前實務與學說仍有分歧,本文認為仍應就個案做通盤性的檢視,而具體建議作法,可參《刑之酌科與沒收的關聯性》一文。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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