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事實上夫妻關係可否享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依據現行民法規定,法律上夫妻的婚姻關係,是必須向戶政機關為結婚的登記,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這時夫妻兩人間相關權利義務關係,例如:扶養、離婚、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權利等,就可以適用民法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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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愈來愈多的事實上夫妻,有夫妻的實質生活,卻不想辦理結婚登記,這種實質夫妻卻無法律上形式婚姻的關係,雙方權利義務關係可等同形式夫妻關係嗎?舉例來說:事實上夫妻雙方分手的時候,可以向對方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嗎?

所謂事實上夫妻,是指無配偶之人相互間主觀上具有如婚姻之共同生活意思,客觀上也有共同生活事實之異性伴侶,雖不具有法律上的婚姻關係,但與法律上婚姻關係之配偶極為相似,也有長期共同家計之事實而言,這是參考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47號解釋理由而來。也就是說,伴侶間共同生活雖然欠缺婚姻要件,但有以發生夫妻身分關係之意思,且對外以夫妻形式經營婚姻共同生活之結合關係,參照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398號民事判決意旨:「事實上夫妻與男女同居關係不同,前者,男女共同生活雖欠缺婚姻要件,但有以發生夫妻身分關係之意思,且對外以夫妻形式經營婚姻共同生活之結合關係,而得以類推適用夫妻身分上及財產上法律關係之規定。」

過往就有幾起類似案例,像是新聞報導指出,資深女藝人夏光莉主張其與藝人藍文青共同經營事業,客觀上不僅具「性」及「生活」的共同,並有「經濟」上的共同,主觀上二人有結為夫妻的意思,雖然雙方沒有為婚姻登記,但實質上就是一般夫妻關係,夏女並主張1995年開始與藍文青開設「藍寶寶」麻辣火鍋店,幫忙店裡的大小事,外界都認為火鍋店是由他們共同經營,後來兩人再跨足房地產業而獲利。後來雙方分手,夏光莉提訴主張二十多年與藍文青共同創業累積財富,夫妻剩餘財產差額是1億多元,因此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六千多萬元。不過,第一審法院認為雙方沒有法律上的夫妻關係,判決夏光莉敗訴。不過上訴後,第二審法院認為兩人因相戀相知而於1992年底決定共同生活,直到2019年分居,在同居多年後,共同在電視節目表示遲未結婚,是因夏光莉的命格「不適合結婚」,藍文青表示如雙方到80歲都還健在,會舉辦世紀婚禮,生病也會趕在死亡前公證蓋章,總以夫妻般的恩愛狀態對外宣傳或接受訪問,外觀上與一般法律上夫妻無異,因此,第二審法院改認定兩人存在「事實上夫妻關係」,可以類推適用剩餘財產分配權利主張。

但是,第二審夏光利仍然敗訴,僅管第二審法院認為夏光莉可類推適用夫妻財產法律關係主張權利,即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差額二分之一(註:原則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然而,依據民法第1030-1條第5項:「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在本案例,第二審法院認為,雙方於2019年5月初分居後,已無共同生活,事實上夫妻關當時已終止,而且夏光莉自承在雙方共同生活時,擔心日後財產為親人謀奪,而將財產都過戶或登記在藍文青名下,因此在雙方關係消滅時,即已知悉藍的剩餘財產較多,但卻於2022年9月22日才對藍文青提起本件請求,已經超過二年請求權時效,所以對方以時效抗辯拒絕,法院認為有理由。本件可上訴。

因此,不論是有登記婚姻關係或無登記之事實婚姻關係夫妻,一定要記住,離婚或分手後,假若要向對方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應該要在二年內主張或提起訴訟,否則就可能時效消滅了。

另外一提,關於事實上夫妻關係,實務上還是有不同意見的觀點,例如: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家上字第201號民事判決意旨:「所謂事實上之夫妻,乃指客觀上具有『性』、『生活』與『經濟』之共同,而主觀上雙方當事人具備有結為夫妻之意思,互認他方為自己之配偶,自己為他方之配偶,各自以自己之全人格兩相結合而組成之共同生活關係,主觀上具獨占、排他之身分關係。此與法律上夫妻無異,僅未辦理結婚之儀式(修法前)或登記(修法後)而已,此種類夫妻組合,於法理上其權益固應給予保護。惟婚姻對於相結合之夫妻、子女及其等與第三人間之權義關係有莫大影響,基於權益之安定與受保障,自不許當事人為隨意之結合。因此,國家始以公權力介入,立法規定男女雙方須履踐一定之結婚方式,始承認其為法律上之夫妻而加以保護。是故,事實上之夫妻,縱應給予權益之保護,亦不應等同於法律上之合法夫妻。否則,無異將鼓勵當事人忽視婚姻成立要件之法律上規定,國家之婚姻政策即無法有效推行,婚姻法律制度之機能亦將削減,對於第三人權益之保護亦將受破壞。」類似觀點,也提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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