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慧QQ,狗仔跟拍可以適用跟騒法嗎
韓國啦啦隊藝人李多慧來台發展,不僅形象親民且其「本土化」也深受台灣粉絲喜愛,日前更騎機車環島5天。不料在環島行結束返家途中,竟遭到一輛白色轎車跟蹤長達1小時半,嚇得她不敢回家。而遭跟蹤的不僅李多慧本人,就連攝影團隊均被影響,也讓李多慧決心站出來報警處理。然而,經警方以跟蹤騷擾防制法(下稱跟騷法)受理開始調查後,部分新聞媒體卻傳出跟蹤李多慧的綠衣人疑似是某媒體狗仔,且追查後確認嫌犯其實是女子,那在這狗仔跟拍的情形下可以適用跟騷法嗎?
按跟騷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一、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二、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三、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四、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五、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六、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七、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八、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而本條的立法理由即謂:「跟蹤騷擾行為主要源自迷戀、追求(占有)未遂、權力與控制、性別歧視、性報復或性勒索等因素,是類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跟蹤騷擾行為人,無視對方意願的施加大量關注甚至意圖控制,其行為顯示將被害人當成自己的附屬品,因而具有發生率、恐懼性、危險性及傷害性4高特徵,爰本法以防制性別暴力為立法意旨,並以「與性或性別相關」定明行為構成要件…」所以,要以跟騷法處罰的前提是帶有「與性或性別相關」進行條文列舉的跟蹤、騷擾行為始足當之,倘若是非帶有前開「與性或性別相關」,自不能以跟騷法處罰。倘若如部分新聞媒體所稱該跟蹤李多慧的綠衣人疑似是某媒體狗仔,那麼該綠衣人即係以「新聞取材」為目的為跟蹤、騷擾行為,自不構成跟騷法第3條的跟蹤騷擾行為。
然而,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二、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且參釋字第689號解釋意旨:「新聞採訪者之跟追行為,如侵擾個人於公共場域中得合理期待其私密領域不受他人干擾之自由或個人資料自主,其行為是否受系爭規定所限制,則須衡量採訪內容是否具一定公益性與私人活動領域受干擾之程度,而為合理判斷,如依社會通念所認非屬不能容忍者,其跟追行為即非在系爭規定處罰之列。是新聞採訪者於有事實足認特定事件之報導具一定之公益性,而屬大眾所關切並具有新聞價值者(例如犯罪或重大不當行為之揭發、公共衛生或設施安全之維護、政府施政之妥當性、公職人員之執行職務與適任性、政治人物言行之可信任性、公眾人物影響社會風氣之言行等),如須以跟追方式進行採訪,且其跟追行為依社會通念所認非屬不能容忍,該跟追行為即具正當理由而不在系爭規定處罰之列。」是以,即便綠衣人是以「新聞取材」為目的,而為跟蹤、騷擾李多慧到其住家的行為,但有關李多慧的私人生活,實非具有一定之公益,就算其為公眾人物,亦不當然需忍受記者全天候之跟蹤。而除了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處罰之外,另可能涉及侵害隱私權的民事損害賠償。
綜合以上可知,新聞記者就算取材的行為可能無涉跟騷法,但如此越界的跟蹤、騷擾亦非法律所容許,除了吃上罰單,更有可能因此吃上官司而需負擔高額的民事賠償,不可不慎啊!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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