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不滿機車違停而在其上灑粉竟然構成犯罪!
最近有一個很特別的恐嚇罪案例,新聞報導指出,有一位徐姓工程師不滿車子遭違停機車擋路,持運動止滑的液態鎂粉朝機車潑灑洩憤,經陳姓機車車主提告,檢察官則依恐嚇危害安全罪起訴,第一審法院判決有罪,還可上訴。

在這個案例,大略情形是徐先生的汽車停放在社區前停車格,準備要開走時,發現陳先生的機車違規停放在他的車子後方,導致汽車難以出入。徐先生就持運動止滑用的液態鎂粉朝機車潑灑,使得儀表板、龍頭橫桿、龍頭把手、鑰匙孔等零件均明顯留有白色漆狀痕跡,陳先生則主張心生畏懼而報警。徐先生則辯稱這些鎂粉只要清洗掉即可,不會對機車造成損傷,然而,地院法官則認為這種潑灑鎂粉的行為,是一種對機車車主的「惡害通知」,因此認為構成恐嚇罪(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基本上,徐先生所灑的鎂粉就是一般運動用的止滑粉,像是單桿、攀岩、重訓等等這類的運動中作為止滑用的,原則上身體接觸不會有害。因此,在這個案例,徐先生辯稱車子被機車擋住難以駛出,一時氣憤才會潑灑液態鎂粉,沒有惡意、沒想那麼多,當下也沒有想到對方會因此覺得心裡害怕,他的辯護律師則主張液態鎂粉為運動止滑使用,對人體無損害,且物品沾染後亦能清洗乾淨、回復原狀,客觀上自不足使人感到恐懼等等,似乎有其道理。
但是,第一審法官卻認為依所潑灑位置,並不僅於機車座墊或腳踏板,而及於儀表板、龍頭橫桿、龍頭把手、鑰匙孔等處,其中儀表板遭潑灑範圍甚大,近有一半面積遭液態鎂粉濃厚白色漆狀物覆蓋,鑰匙孔則遭白色漆狀物填滿;且因液態鎂粉痕跡乃長條狀遍布本案機車,因此儀表板縫隙、龍頭橫桿縫隙等車體組裝結構部位,都疑有白色漆狀物滲入。法官認為在此情況下,任何看見該機車的人,因無從得知殘留之白色漆狀物實際上到底是何物、對人體或車體有無毒性或侵害,因此伴隨而來的不安感、不確定感,已不言而喻。且因本案機車與行車安全密切相關之諸多部分,均遭波及,如儀表板大抵遭覆蓋,則騎乘者如何得知相關駕駛資訊?如何透過儀表板顯示的駕駛資訊,比如車速、故障燈號、剩餘油量等,確保騎乘過程安全?鑰匙孔明顯遭白色殘留物填充,則騎乘者發動是否安全?一旦發動,白色殘留物是否可能隨之滲入而影響引擎運作,或使機油、變速箱油發生化學反應而變質?其中龍頭橫桿與車身銜接部分,在白色殘留物可能滲入的狀況下,龍頭於行駛中是否能順利無礙轉動?煞車功能是否可能受到影響?行進過程中如白色殘留物噴濺及於煞車線,是否可能造成煞車線腐蝕?所以法官認為依上而論,認為一般機車理性使用人,於見狀第一時間,腦海中所會閃過的問題,同時也會因此感到害怕、擔心,並且焦慮。這些極有可能使任何機車騎士生命、身體安全受到嚴重威脅的狀況,既已透過潑灑液態鎂粉的行為,客觀顯露於外在,則此惡害通知即便不會真的實現,仍然構成恐嚇行為。
事實上,這個案例究竟是否構成恐嚇罪,還是有討論空間,畢竟行為人是生氣潑灑一種無傷於人的運動用止滑粉,這種行為確實不對,但是嚴重性是否已經達到恐嚇的狀態?還有,行為人真的有恐嚇對方的意思嗎?此外,對於被潑灑的人來說,生氣的程度應該是大於害怕的程度吧?不過,法官既然判決有罪,也有其一套說理,如果被告上訴後,上級審法院是否會有不同意見呢?
總而言之,在這個案例中,我們要提醒大家,因為停車問題而心生不滿或是惱怒時,如果要作出一些洩憤的行為時,請千萬要三思而行,如果無傷大雅的吵架抱怨就算了,若是有言語或肢體衝突,或是像這個案例潑灑鎂粉的行為,都有可能被告上法院,就算自己說是因為生氣才作出這些行為,並沒有要恐嚇的意思,要是遇到法官不採信,就很容易成罪,這種意氣用事的後果,可是相當划不來啊!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更多法律資訊請追蹤本所粉絲專頁 👉https://www.facebook.com/sunriselawyer
✨更多政府採購相關文章資訊請進入 👉https://www.tsaigo.com/
✨更多著作權相關文章資訊請進入 👉https://www.copyrightdoctor.com/
✨更多不動產相關文章資訊請進入 👉https://www.realpropertydocto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