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租用帳戶給他人之幫助洗錢罪
各式網路或電信詐欺犯罪,層出不窮,例如:投資詐騙、愛情詐騙或其他各類型詐騙,每天上演。其中,人頭帳戶幫助詐騙集團收錢,是很重大的議題。最近,就有一個人頭帳戶案例,根據新聞報導指出,一名19歲陳姓女大學生把帳戶租給詐團,一天拿2500元,被檢察官依幫助洗錢罪起訴,第一審法院認為她「涉世未深」而判決無罪,但檢察官上訴後,第二審法院認為陳姓女大學生每月可領到五萬多元,「比出租房子還好賺」,撤銷第一審判決,改判有罪。

何謂洗錢罪?依據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主管機關常常有類似不要成為人頭帳戶幫助洗錢的防詐宣導,亦即,詐騙集團不管用何種騙術從事詐欺行為,騙到帳戶裡的錢還要拿到手,這時就要利用人頭帳戶來收錢,把錢弄到手且避免被抓到,基本上,提供人頭帳戶者會構成詐欺罪及洗錢罪的幫助犯。但是,有時人頭帳戶提供者也可能是被害人或被騙走帳戶者,其中分際很難區分,人頭帳戶提供者到底是被害人或加害人,常常是司法實務的爭議點。
司法單位一再宣導不要成為人頭帳戶,有一些被告會說自己因為要向民間機構貸款,所以才把自己存摺、信用卡跟密碼交出去;或是用賣帳戶或出租帳戶的名義,跟別人收受幾千元或幾萬元的獎金、報酬或租金等等。以前,類似這些行為,甚至被認為是詐欺或洗錢的「共同正犯」,不過,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裁判,關於「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予他人,是否成立一般洗錢罪?」,該裁定認為:「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予不認識之人,非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所稱之洗錢行為,不成立同法第14 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之正犯;如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及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應論以幫助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回到前述案例事實,第二審法院判決認為,這位陳姓女大生去銀行開活期帳戶,約定三個網路轉出帳號,並以每個工作天租用帳戶,每天收2500元租金,把帳戶提供給○○○詐騙集團,為詐欺取財犯行時,方便取得贓款,並掩飾、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不易遭人查緝。陳女在第一審曾抗辯說「如同房東出租房子給房客,不用工作也有錢」,當然不到二十歲的學生確實缺乏社會經驗,或是涉世未深,主觀上是否真的有去幫助詐欺集團的犯意?可能有所爭議,然若都以涉世未深判決無罪,以後詐欺集團就會去找一堆十八、九歲的大學生來開銀行實體或網戶帳戶,這樣不就助長詐欺洗錢行為嗎?此故,在本案雖然第一審認為不到二十歲的陳女涉世未深,且因詐欺集團猖獗及手法日新月異,而認為被告能否輕易判斷帳戶可能淪為人頭帳戶使用,實有可疑,所以判決無罪。然而,第二審法院認為,陳女表示案發時爸爸罹患血癌,父母沒能力負擔她的學費和生活費,她只想要趕快賺錢,且很需要錢,也是被騙及無幫助洗錢的犯意。不過,第二審法院認為從證據資料顯示,陳姓大學生對於出租帳戶之事也是曾有懷疑這是詐騙集團在收購帳戶。再則,一天有二千多元的租金,一個月有五萬多元,比租房子還好賺,所以第二審法院認為陳女對於出租帳戶可能淪為詐騙他人之工具,雖有預見但並不關心他人權益,任由詐騙犯罪發生。且當時她也有質疑,故最終認為她有詐欺取財及洗錢之間接故意,撤銷一審無罪判決,但考量她跟被害人和解3萬元,乃依幫助犯一般洗錢罪判決二個月徒刑,併科罰金一萬元。本案仍可上訴。
在此,鄭重呼籲所有大學生,千萬不要出租帳戶給他人,更不要說出賣帳戶給他人,因為最終非常可能被判人頭帳戶洗錢罪,而且更重要的,被害人被騙的金錢,全部要算在人頭帳戶身上,一輩子可能都還不了這些被騙的錢,根本划不來啊!賺這種人頭帳戶小錢,最後可能賠上幾千幾萬倍的錢,可說是因小失大。真的不要再出租帳戶給他人了!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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