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寵物遺囑 – 「附負擔之遺贈」方式來照顧毛小孩

  名人陳文茜養過許多毛小孩,新聞報導指出,她於得知罹癌後而預立遺囑為小孩安排後續照顧,類似這種寵物託孤之事,隨著社會環境變遷,相信會愈來愈常見。而以遺囑來應對主人過世後寵物照顧之事,吾人稱之為寵物遺囑,顧名思義,就是寫遺囑來安排身後的寵物照顧事宜。其中,有一種具體作法叫「附負擔之遺贈」(註:民法第1205條:「遺贈附有義務者,受遺贈人以其所受利益為限,負履行之責。」),白話來說,就是將遺產贈與他人,他人有義務拿遺產來照顧自己的寵物。如何以附負擔之遺贈來照顧毛小孩,有幾點應討論的問題:

【民法】寵物遺囑 – 「附負擔之遺贈」方式來照顧毛小孩 2

第一點、寵物可能繼承主人的遺產嗎?→不行。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可能的遺產繼承人,只有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因此,就算主人將寵物當作家人,就算很愛很愛,因為在法律上寵物被當作是「物」或「動產」,並非「自然人」,所以無法成為繼承人。

第二點、寵物會變成遺產嗎?→會。

  因為法律上寵物被視為動產,所以若擁有寵物所有權之人過世了,則寵物就會變成遺產。一般說來,寵物的主人或飼主通常就是所有權人,但是在特殊的例子,有可能主人或飼主並非所有權人,例如代為飼養或男女朋友共有寵物等等,在此情況,事情就會稍微複雜一點了。不過,原則上若確認離世者為寵物的所有權人,寵物就成為被繼承人的遺產了。所以,受遺贈者首先要接收寵物這個遺產!

第三點、何謂遺贈?→前面說了,遺產贈送他人。

  以立遺囑方式依遺囑對於他人贈送財產上利益之行為(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747號判決意旨)。

  有一點要注意的,遺贈是遺囑人依遺囑對於受遺贈人無償給與財產上利益之單獨行為,因遺囑人一方之意思表示而成立,並於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遺贈本質上為遺贈人與受遺贈人權利主體間財產上利益之移轉,依民法第1201條規定,受遺贈人於遺囑發生效力前死亡者,其遺贈不生效力,這種狀況是比較特殊的。

第四點、何謂附負擔的遺贈?與生前附負擔之贈與有何不同?

  附負擔的遺贈,指遺贈附有義務。單純的遺贈,受遺贈人是沒有任何義務,就只要收受遺贈財產就好了。若附帶有義務的遺贈,受遺贈人則負有立遺囑人所要求履行的義務。關於所謂「負擔」就是負有擔任責任義務的意思,依條文規定,受遺贈人以其所受利益為限,負履行之責任(權利義務對稱,通常是義務會小於權利,否則對於受遺贈人來說,壓力就太大了!)。也就是說,收到多少利益,則義務最多就是這些利益,超過利益的要求就沒有義務了。例如:A遺贈一百萬元予B,要求B照顧A的寵物阿牛至終老,若阿牛沒多久就想念主人而掛了,B只花了五萬元照顧費用,九十五萬元就歸B了;但若一百萬元用完了,阿牛還沒掛,抽象而論,法律上B沒有照顧義務,不過如何因應阿牛的後續問題,在所謂人情義理上,B可能就要傷腦筋了!

  生前附負擔之贈與,就是一般贈與附負擔,民法第412條第1項:「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若對稱來形容附負擔遺贈、附負擔贈與,一個是要送東西的人在死後的贈與,一個是在還活著時的贈與。

第五點、附負擔遺贈的受遺贈人其照顧毛小孩之責任內容為何?

  毛小孩能和主人生前在的時候一樣安穩過日子,這樣的安排就成功了!

  原則上,立遺囑前,要先檢視自己的毛小孩目前的具體照顧方式,例如:寵物健康及其餘命先作評估,接著就可能的「飲食」、「陪伴」、「運動」、「居住」、「環境」、「清潔」、「保護」、「醫療」等等需求作確認。如此全方位評估後,大概的費用就會計算出來了,如果還有可能產生或變動的程序上未預期費用,也可列於其中。一般照顧項目及費用等主要內容,若能完善詳細列出,則執行照顧者比較能有所依循,也較能符合主人的遺願。

  通常如果訂有遺囑執行人,對於後續遺贈的程序辦理,例如:確認遺產內容及分配、遺產稅務申辦及後續遺贈財產的交付等等,都比較能夠順暢完成。基本上,繼承人或受遺贈人都可以擔任遺囑執行人,當然有任何適當具法律或會計等相關背景人選,都是可以列入的。

  要用遺囑所述方式來照顧寵物,受遺贈人應該要有哪些義務呢?首先,要用哪些遺產來照顧寵物,應先思考,一般單身無繼承人或有繼承人者,在對於遺產的分配或思考,或許會有不同的角度,主要仍依個案考量。甚至,若發生受遺贈者有變故時該如何應變之方案,也是需要考慮在內的。有時,照顧期間可能不同個案會有所變化,舉例來說,也許受託朋友只願意照顧三、五年,則可能就有二階段或是二位受遺贈人的安排,都是有可能的。此外,在委託照顧關係結束時,是否有遺贈財產需要處理或財產權利歸屬問題,也要寫清楚。最後,個案上是否有必要增加監督者,在個案上,或許寵物遺囑,用附負擔遺贈方式是適合普羅大眾的方式,若在此多數情況可能不需要大費周章再加個監督之人,不過每個個案狀況不同,有必要的情形下,也是可以設立寵物遺囑的監督或監察人。

第六點、寵物信託與寵物遺囑有何不同?

  基本上,立遺囑人以遺囑信託和遺囑贈與,來處理自己身故後的寵物照顧之事,本質目的均類似,但流程及相關作業程序不盡相同,所以仍是不一樣的身後照顧寵物的法律工具。

  因為寵物無法成為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且無法特定公益目的之信託,而是個別照顧的特定私益信託,所以銀行目前並未有辦理寵物信託業務,而一般人並無專業能力辦理類似事務,所以寵物信託事務猶待個案特別處理。儘管兩者具體作業方式不同,但大方向想法是一樣。例如,要先確認想要用什麼財產來照顧寵物。什麼意思呢?舉例來說,一般人會認為大概就是用金錢來解決照顧寵物即可,不過在個案情況中,還有可能有股票、有價證券、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利等等,像是寵物就住在原本住的房子裡面,較能適應,於寵物過世後,該房子再作處分或運作等。接著,盡可能安排遺囑執行人,並且事先告知及討論可能的想法,及因應可能會發生的狀況。通常銀行處理遺囑信託業務,會要求遺囑要去公證人處辦理遺囑公證或認證,但是在以遺囑附負擔贈與的情形,沒有一定要去辦理公證或認證。其他細節的差異性,之後會再另撰專文供參考。

  在附負擔遺贈來完成寵物遺囑的情況,既然是立遺囑,絕對要依民法規定的遺囑方式,否則可能會發生遺囑無效的情形,也就是在立遺囑時,還是要多所注意,像曾經發生一個要用遺囑贈與卻寫錯字,差一點就無法完成遺贈。還好法院明察秋毫,否則亡者遺願就無法完成,這個案例是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83號民事判決,在這案例中,立遺囑人在遺囑上將「捐贈」誤寫成「損增」,這樣的遺囑有效嗎?在該案例裡頭,爭執者認為被繼承人遺囑第一點:「本人於台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將作處理身後事的費用。若有剩餘全部損增給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北縣天主教安老會」,誤將「捐贈」二字寫成「損增」,爭執者主張不生遺贈效力,但法院判決認為該遺囑合於法定方式有效成立,則被繼承人為解決身後無繼承人之狀況而書立遺囑,如認上開遺囑第一點「損增」即為字面上之意,則該段遺囑內容將毫無意義,故立遺囑人真意為「捐贈」,縱有誤繕亦不影響解釋遺囑真正意思,所以該遺贈還是有效的。

  回頭討論附負擔的遺贈,不論是獨居者或是高齡長者,若發生病癱或亡故,對於自己心愛寵物毛小孩,可能就會變成無人照顧的情形,這是未來可預見的問題。若已有親朋好友可以接手照顧,問題較小。但實際上,每個毛小孩都有其特殊狀況,尤其是老狗老貓,對於生活環境的改變,會影響其身心的健康,仍應有事先安排較為妥適。因此,若擔心自己因故不能照顧毛小孩時,該怎麼辦呢?不管要用寵物遺囑,或生前身後信託,或以成人意定監護契約,甚至於用本文所講的附負擔贈與或遺贈方式等等,都可以達到保護毛小孩免於主人過世而發生無人照料的情形。因此相關預作準備的寵物遺囑資訊,有毛小孩的高齡長者應該多多瞭解,才不會在離世時帶有遺憾!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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