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公平交易法觀點之全聯併購大潤發事件

  近來,市場傳出全聯福利中心董事長林敏雄預計於第3季將全台20家「大潤發」量販店改名為「大全聯」,「大潤發」3個字在台灣將走入歷史。大潤發是1997年由潤泰集團創立,曾在全台開出24家量販店,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聯)2021年10月宣布以115億元併購台灣大潤發,經過公平交易委員會長達近9個月的審核,2022年7月中終於獲准。

【商事】公平交易法觀點之全聯併購大潤發事件 2

  全聯併購大潤發雖然已經是兩年多前的事了,但這起造成業界轟動的併購案,時至今日仍然引人熱議。本文將從公平交易法的觀點以及2022年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此事的決議,探討全聯併購案。首先,我們先從法條了解為何全聯併購大潤發,可能影響交易公平而須受公平交易委員會審核:

§公平交易法第11條

事業結合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報:

一、事業因結合而使其市場占有率達三分之一。

二、參與結合之一事業,其市場占有率達四分之一。

三、參與結合之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超過主管機關所公告之金額。

  由於全聯及大潤發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超過主管機關所公告之金額,並且全聯及大潤發結合前之市佔率(109年),分別高達32.86%以及5.91%,因此依照公平交易法的規定,應先提出申報。雖然對於全聯而言,市占率僅微幅增加,但仍令人擔心2大事業結合後,會不會產生市場過度集中的問題,甚至,有沒有可能結合後調漲價格,讓消費者蒙受不利益;在通路為王的時代,會不會讓相對弱勢的供貨商在交易上處於更不利的地位,甚至有不當新增或提高各種附加費用之問題。

  公平交易委員會在111年7月13日第1607次委員會議決議,做出結合案件決議書,從單方效果、共同效果、參進程度、抗衡力量四方面,並結合全聯公司與供貨廠商比照其他通路商之優待、條件等,做整體的經濟利益評估,認為此結合案有提升營運效率、增加商品之調度效率、減少店面缺貨率及提升客戶滿意度之規模經濟及範疇經濟成效,因此審核通過此申請。

  另一方面,公平交易委員會也不是全然無條件的通過此一申請的,依據公平交易法第第13條第二項:「主管機關對於第十一條第八項申報案件所為之決定,得附加條件或負擔,以確保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公平交易委員會為消弭限制競爭之疑慮,確保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約略附加了以下負擔:

1.除因參與結合事業之原因,例如供貨商本身成本結構改變之漲價等外,不得任意調漲價格。

2.結合實施之次日起3年內,維持全國各門市價格一致之訂價政策,但針對各地區競爭情形得再調低價格。

3.結合實施之次日起,對於個別供貨商所取得之附加費用,不得任意提高。但基於新增服務所衍生之附加費用項目,不在此限。

4.結合實施之次日起3年內,全聯對於其供貨廠商不收取商品上架費、新點贊助費。

5.結合實施之次日起3年內,對於年度供銷制度之變更及交易條件之修正,不得更為不利。若有新增服務所衍生之附加費用項目,應由供貨廠商選擇及決定是否使用該項服務,且須事先取得同意。

6.結合實施之次日起,刪除供銷合約中有關最惠客戶相關約定條款及執行方式之約定。

7.結合實施起3年內,於每年12月31日前,提供履行負擔及有益於整體經濟利益成果報告送交備查。

  總的來說,全聯併購大潤發對消費者及量販型超市市場而言,究竟是利是弊,仍有待進一步的觀察。另外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12年6月6日公告「公平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事業結合申報之門檻,擴大聯合行為之規範範疇,恐怕亦會對類此結合事件帶來衝擊。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更多法律資訊請追蹤本所粉絲專頁 👉https://www.facebook.com/sunriselawyer

✨更多政府採購相關文章資訊請進入 👉https://www.tsaigo.com/

✨更多著作權相關文章資訊請進入 👉https://www.copyrightdoctor.com/

✨更多不動產相關文章資訊請進入 👉https://www.realpropertydocto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