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社會基本福利法第14條第2項與政府採購法之衝突

  依據社會福利基本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各級政府委託辦理福利服務前,應依實際需要,就受委託者資格條件、服務內容、人力、必要費用、驗收與付款方式及其他與服務品質相關之事項,邀請社會福利事業及服務使用者代表溝通協商;協商之代表,得由社會福利事業及服務使用者團體共同推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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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來源:Parradee Kietsirikul/Pexels

  另外參照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但須公開說明或藉以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者,不在此限。」。

  政府機關在辦理社會福利服務採購案件(下稱社福採購案件)時,依據社會福利基本法(下稱社福基本法)之規定,有時需與社會福利事業及服務使用者溝通協商;然而,依據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34條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除有例外,招標文件應予保密。因為前述福利服務溝通協商內容可能涉及採購之招標文件,因此,於何種情況招標文件應予保密,何種情況又應該公開溝通協商,即成為衝突所在。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114年4月18日以工程企字第1140100206號函釋,對上述問題下了一個定論,其函釋內容扼要如下:

一、如果是涉及社會福利政策「框架協商」,未涉具體個案採購招標文件,則非屬採購法規範範圍,亦不涉及採購法第34條第1項之規定,即不需予以保密不公開。

二、若是社福採購案件「個案協商」,涉及具體個案,且協商內容涉招標文件,則依採購法第34條第1項規定,機關之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機關辦理社福採購案件亦應適用;但是,為使上開協商程序符合採購法第34條第1項規定,機關仍得依該項但書規定,透過公開說明或公開徵求方式排除該項本文之適用。

  綜合上述,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將辦理社福採購案件細分為「框架協商」及「個案協商」,具體如何判斷是否需適用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1項,仍有賴後續實務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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