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從王文洋親子訴訟案談法律認領

  新聞報導宏仁集團總裁王文洋遭提告確認親子關係訴訟,一名宋姓女子日前向法院陳報證據,包括私密錄音檔案及照片,證明自己所生的五歲男童為王文洋的親骨肉。宋女主張所生非婚生子女的父親為王文洋,希望王文洋能照顧他們,分擔扶養、教育及生活等費用。王文洋則委託律師發表聲明,表示宋女提告案件,已經法院分案審理,雙方委任律師進行調解,及目前進行審理法律程序。這一事件,與前一陣子呂秋遠律師遭提訴強制認領案有一點像,都是非婚生子女的認領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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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來源:Pixabay/pexels

  什麼是非婚生子女認領?若生父生母不是在婚姻當中所生子女,原則上就是非婚生子女,媽媽生母直接就是法律上的母親,但是爸爸就算是生父,沒有經過法律上的認領程序,就單純只是自然血親的生父,法律上沒有親子關係,例如生父過世,子女也不能享有繼承權。

  依據民法第1065條第1項:「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民法第1067條:「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因此,在新聞報導中,女方似乎有主張與王文洋交往時,曾獲得上千萬元現金,並以此證明「王文洋有照顧過母子的事實」。也就是說,女方想要以男方有撫育的的事實,來主張已經認領了,因為法律規定「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此外,關於認領有無特別方式呢 ?參考法務部法律字第10303509910 號函認為:「民法第 1065 條規定及實務見解參照,非婚生子女曾經生父撫育,已因視為認領取得婚生子女身分,又認領方式民法未設規定,以意思表示為之或有撫育事實為已足,而撫育不限於教養,生父有以該子女為自己子女意思,而預為支付撫育費即可,因此,不問生父曾否與生母同居,只須有撫育事實,即應視為認領。」

  另外要注意,認領和收養是不同的概念,有時這二個概念會混淆了!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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