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公園體健設施的國家賠償問題

  一般在公園中除了有小朋友的遊具外,也有大朋友們可以使用的健身器材,諸如單槓、滑步機等等的設備,一般常稱之為「成人體健設施」。那麼在這種成人體健設施的設置上有缺陷發生問題時,有辦法請求國家賠償嗎?

【民事】公園體健設施的國家賠償問題 2
照片來源:Gorgots/pexels

  按照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規定係採無過失責任,不以故意或過失為責任要件,旨在政府對於人民使用之公共設施,負有維持通常安全狀態之義務,如不具通常應有安全狀態時,其設置或管理機關是否積極並有效為足以防止危險或損害發生之具體行為。至於該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約未必以違反實際公布施行之法令為要件,若其設置或管理而使其安全功能上有所欠缺,已達不具通常應有之狀態及功能,即係公共設施管理之欠缺。又以「其設置或管理機關是否積極並有效為足以防止危險或損害發生之具體行為」為審查基準,則應由設置或管理機關就具備有效為足以防止危險或損害發生之具體行為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故雖然可依照國家賠償法請求,但是如何舉證說明這「成人體健設施」有無缺陷,就成了最大問題。

  本所曾承辦一件長者在使用公園體健設施時發生意外跌倒受傷的案件,但一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國字第1號判決)認為:「原告就此雖提出教育部107年5月21日臺教授體部字第1070016735B號令訂定發布之系爭公共運動設施辦法、衛生福利部發布之系爭兒童遊戲場規範及教育部體育署106年11月修訂之系爭運動設施手冊,主張本件系爭單槓場地所鋪設支撐墊之單邊距離,至少應設置淨空區域之防護鋪面為均達183公分之淨空區域規範等安全措施,方符合防止危險損害發生之具體措施要求,而系爭單槓雖有鋪設軟墊,但原單槓下方活動面積之寬度僅有5個軟墊,且單槓基柱距離步道邊緣僅有鋪設1個軟墊,寬約50至60公分,顯然不足上開規範,當屬設置該公共設施設備不具通常應有之狀態及功能等情;然此仍為被告所否認。而查,觀諸公共運動設施及管理辦法第2條第1款乃規定:「公共運動設施:指各級政府為提供國民參與體育活動,於公園、運動公園、運動休閒園區或各類用地設置之下列室內外運動設施。但不包括本法第17條所定之各級學校運動設施:(一)運動中心、體育館、綜合體育館、田徑場、游泳池、跳水池、球類運動場館、技擊運動場館、射箭場、射擊場、馬術場、自由車場、極限運動場、滑輪溜冰場,及其附屬設施。(二)其他經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認定者。」等情,佐以教育部體育112年5月31日臺教體設(一)字第1120020899號函覆說明四則稱:「另查本署編定『運動設施及分級分類參考手冊』項下『體操場地』篇,主要列有男子競技體操比賽中有關『男子單槓』器材設備相關尺寸圖,惟非適用所詢公園單槓體健設施,故所詢公園設置單槓體健設之安全標準,建請逕洽公園主管機關內政部營建署。」等語(見本院卷第443至444頁),又原告所提系爭運動設施手冊第16節體操場地係規範「8、男子競技附加支撐墊(3)單槓」等情,均為兩造所不爭,亦即原告所提上開手冊係規範男子競技之體操場地無訛,可見被告辯稱潮洋公園之系爭單槓設施應屬公園遊具及體健設施,並非體操場及競技場地,亦非公共運動設施及管理辦法所稱第1款或第2款之運動中心等公共運動設施,當無教育部及體育署所訂上開公共運動設施辦法及手冊等安全標準規範之適用等情,已非無憑。」,以現有標準及規範均非以「成人體健設施」為要求而駁回了本所當事人的國賠請求。

  所幸,在本所團隊的努力下,找到立法院及相關院部會均認為「成人體健設施」標準應該適用公共運動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的重要資料,成功在二審時說服高等法院法官,二審法院判決理由即謂:「立法院第9屆第5會期內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107年5月21日第3次聯席會議中,要求內政部、教育部體育署、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就公園內設置之戶外體健設施制定國家標準及訂立設置規範乙事,進行研議。經前揭主管機關研議後,認我國目前雖無戶外體健設施之相關國家標準,惟教育部為戶外體健設施之主管機關,並訂有『公共運動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該辦法第5條對於運動器材設備已有相關規定,作為各級政府執行依據,各單位規劃設置體健設施已有相關依據,有該聯席會議議事錄、經濟部107年6月21日函及初步研究報告、教育部體育署107年6月20日函、內政部107年7月3日函、教育部107年7月6日函及報告(本院卷一第189至245頁)可參。佐以教育部體育署於112年5月31日函覆原審函詢公園運動設置之單槓體健設施設置之安全標準時,其說明欄第三點亦載明,為提供民眾安全之相關運動器材設備,教育部制定之『公共運動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第5條已明文規定運動器材設備之設計製造、設置、使用說明及標準規範等(原審卷第443、444頁)。亦即,我國目前雖尚未就戶外體健設施制定相關國家標準,惟各級政府設置戶外體健設施時,仍應依照公共運動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第5條之規定辦理。」而肯認了本所當事人的國家賠償請求。

  除此之外,在「內政部就112年度預算案主決議第2項(十二)國內體健設施安全管理規範書面報告」中一再表明「教育部為戶外體健設施之主管機關,並訂有『公共運動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該辦法第5條對於運動器材設備已有相關規定,作為各級政府執行依據」而引用公共運動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作為參考依據。所以,各縣市政府在設立公園體健設施時,可要注意相關設施的設置安全標準,否則到時出了事,可是會有國家賠償責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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