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刑事不受理判決,還可以提起上訴嗎?
前新竹地方法院王姓法官審理一件毒品案件時,無正當理由延宕案件處理時程長達4年6月。而監察委員葉大華在經調查後認為此案審、檢、辯皆有輕忽及延宕成少共犯案件處理程序的違失,司法院及法務部應督導所屬確實檢討改進。並在監察委員新聞稿指出:「調查報告又指出,法扶基金會選派協助S少年、L少年辯護之兩位律師,除於新竹地院審理時,未能協助被告少年提出妥適之法律意見,聲請承審刑事庭簽移少年法庭審理,且於新竹地院為上開公訴不受理判決後,亦未就該顯然違誤之判決協助提起上訴,有違法律扶助法扶助之意旨。」但是在辯護人已經收到不受理判決之後,還能就「顯然違誤之判決」協助被害人提起上訴嗎?

與民事訴訟類似,刑事訴訟中也有上訴利益之概念,亦即是要為爭取更好的判決結果而提起上訴,假設原判決為無罪判決,而處於被告的立場下自不可能再行上訴請求有罪判決。
而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602號判決即有謂:「按被告之上訴,以受不利益之裁判,為求自己利益起見,請求救濟者方得為之。若原判決並無不利,自不得上訴。至於判決是否有利被告,應依個案情形,以客觀之觀察判斷之,而不能單憑判決主文所載,或被告主觀上之意思加以審視。被告以不服第一審有罪判決(包括科刑判決與免刑判決)為由提起第二審上訴者,其具有上訴利益,固不待言,但第一審以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或欠缺訴追條件(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款)為公訴不受理判決者,案件即回復為未起訴前之狀態,客觀上難認有何法律上不利益(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651號、98年度台上字第3752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自無以實體上理由,請求另為實體判決之權利;又依判決之種類,其對被告最不利至最有利之次序為:科刑、免刑、管轄錯誤、不受理、免訴、無罪之判決,參以形式判決之立法政策上目的,即在使被告早日脫離審判程序,於要件符合之時,自應較實體判決優先適用,是除第一審判決對於起訴程序違背規定或訴追條件之判斷有誤外,被告對為公訴不受理判決之案件提起第二審上訴,請求為實體判決者,核屬法律上不應准許之上訴。」是以,不受理判決的結果原則上是較被告有利,自不能提起上訴請求法院為請求有罪實體判決。
而在監委葉大華所指之案件,L少年最終取得的是有罪的緩刑裁判,依照前開實務見解及最高法院歷來見解,自不能在收到不受理判決後反而上訴請求法院為緩刑判決,就算原判決有顯然違誤之處,辯護人協助提起上訴也並非能解決問題。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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