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政見也會侵害著作權嗎?
前台北市長柯文哲競選總統時,曾發表動物友善政見,其中提到TNVR的概念(Trap誘捕、Neuter絕育、Vaccunation打疫苗、Return原地放養或回置),遭動保團體成員主張侵害著作權,提起刑事告訴,最近經台北地檢署偵查後認為屬於合理使用,做出不起訴處分。

此種政見或是競選宣傳遭指控侵害著作權的案例相當普遍,早在立法院長韓國瑜當年競選高雄市長時,提出的政見就遭質疑是否侵害高雄市政府既有的政策,然當時高雄市政府認為這是對市府的肯定,並未採取法律行動,且政策若屬於政府文告,著作權法原則上不保護公文書之著作權,自然也難提告。
就柯前市長前述動物友善政見的內容所涉及的TNVR概念,雖遭告訴人主張是他在1995年就向內政部智慧財產委員會申請登記,依法取得著作財產權,然依照現行著作權法規定,早已改成創作保護主義,有無登記與否僅是舉證自己是否為著作權人的證明方法而已,然TNVR到底屬於表達方式還是概念,其實並不好說,且TNVR這四個字分別為Trap誘捕、Neuter絕育、Vaccunation打疫苗、Return原地放養或回置,各別都是既有的單字,並非登記著作人所發明,本身不能主張著作權,縱使結合在一起,是否也只是想表達一種概念?如果說用TNVR為標題寫一篇論文,可能就該論文受著作權法保護,若他人逾越合理範圍,重製、公開傳輸該論文的內容,可能就有著作權法的問題,然若是論文中提到的TNVR,可能就不能作為著作權法單獨保護的標的。
誠然本件不起訴處分提到合理使用,競選或是發表政見向來被憲法認為高度與公共利益相關,應該積極保護,且政見中提到TNVR是對概念提出者的稱許,如同當年韓前市長對高雄市政府一樣,是一種肯定,告訴人若無法舉證有何具體損害,要主張自己的著作財產權受侵害,恐怕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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