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告在警局做筆錄時說謊有罪嗎?

  被告偵查階段在警局做筆錄時,可能會遇到警員說:「以上所述都實在嗎?如果說謊可能會觸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喔。」這樣的情況。那麼,倘若被告擔心自己被法律究責,在警局做筆錄時不實陳述,到底會觸犯什麼罪呢?是否真如警員所說,有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的可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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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來源:Kindel Media/pexels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規範於刑法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過往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910號刑事判決是這樣說的:「警察人員製作筆錄時,其目的係在記載詢問之過程及內容,製作筆錄之員警,縱令認知受詢人之供述內容與真正之事實不符,仍有按其供述予以記錄之義務,因所記載者為受詢人之供述,不生登載不實問題,自不能令負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固不待言。」

  最高法院判決認為,警員製作筆錄的目的是在記載詢問的過程、內容。按照受警詢人所述記載是員警的義務,因此,就算受詢問人的供述內容與真實情況不符,也不會有所謂「登載不實」的問題,更簡單的說,警員只是記錄他所聽到的,自然就不會成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然而須注意的是,不是任何情況皆不會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本判決還有但書:「然苟製作筆錄之員警與受詢人,就與真正事實不符之虛構事實,事先勾串,而於製作筆錄時,就該虛構之事實假受詢人之供述為之記載,如客觀上已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虞者,自非不可論以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也就是說,如果警員與受詢問人事先勾串,就虛構事實做不實記載,仍然是有可能會成立本罪的。

  綜合上述,雖然被告在警詢時說謊一般來說不會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然警詢之前最好先諮詢專業律師的意見,委任律師擔任辯護人陪同警詢,行使自己受憲法與刑事訴訟法保護的權利,方能勝兵先勝,妥善處理法律爭訟。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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