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學資料庫的著作權爭議

  近日兩大法學資料庫法源和七法間的著作權訴訟一審判決出爐,七法公司除刑事部分遭判決有罪外,附帶民事訴訟也被判決應賠償法源公司上億元。年紀較大的法界人士看到此判決,可能會想到十幾年前法源與月旦兩大法學資料庫間的訟爭,當時以法源的勝利為終結,月旦所屬的元照公司除刑事有罪外,還需刊登對法源公司道歉啟事和損害賠償,許多法界人士就是透過這個道歉啟事知道當年那件訟爭的。或許是強制道歉目前已遭大法官宣告違憲之故,本次只有提到損害賠償和假執行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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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來源:Irene Puzankova/pexels

  本次七法案和當年的月旦案有頗多類似,同樣是遭法源指控抓取其資料庫內資料的行為,侵害法源公司編輯著作的著作權,被控方同樣抗辯法律、函令、公文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但法源公司主張整理、編排前述這些資料投入鉅額成本,說服法院承認就此部分應符合著作權法上編輯著作的要件,進而大規模抓取這些資料的行為,都會構成著作權侵害,月旦案如此,七法案也是如此,不會因為使用的是爬蟲程式而非人工,就可以主張合法。

  許多七法公司的使用者,或許認為七法公司提供的服務比法源便宜,且許多新創公司也在使用爬蟲程式,為何法院要針對七法公司?然而,創業歸創業,七法公司和法源公司彼此具有高度競爭關係,若承認七法公司的行為合法,則法源公司投入巨額人力去整理、編排法律、函令、公文的行為,豈非成為傻子?若法院不保護法源公司的合理利益,致使法源公司未來放棄整理、編排,爬蟲程式沒資料可爬,那最後損害的還是使用者的利益,不是嗎?就算不提著作權法,以公平競爭的角度來說,這樣使用爬蟲程式的行為,對於投入巨額成本的法源公司,也未必公平,可能也有公平交易法上所稱不正競爭行為的適用。

  本案目前為一審判決,二審智財法院會如何判斷尚未可知,鹿死誰手還不好講。然創新並非是可以無視他人投入成本的理由,無論從智慧財產權或是競爭法的觀點來說,原審如此判決,確實有其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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