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採購案評選委員可否擔任投標或得標廠商獨董?

  國防部之「陸軍服裝供售站委商經營案」採購案,出現重大爭議,因為該標案的洪姓評選委員竟成為得標廠商的獨立董事,疑涉評選不公,機關已暫停採購簽約程序及撤銷原評選結果。國防部在今年四月間公告前述採購案評選委員名單,其中包括洪姓評選委員,同月間,投標廠商公告獨董被提名人名單,竟然包括該洪姓評選委員,後來該投標廠商被評為序列第一的優勝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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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來源:Seventy Four/pexels

  機關在辦理評選時,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4條規定,應成立五人以上之評選委員會,再根據《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規定,委員會由機關就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來擔任,其中外部委員之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在工程會有建立「專家學者建議名單」,但除了這個名單外,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經簽報機關首長核定也是可以擔任委員,「機關首長核定委員」是很重要的事。

  依據《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之1第1款規定:「本委員會委員自接獲評選有關資料之時起,不得就該採購案參加投標、作為投標廠商之分包廠商或擔任工作成員;其有違反者,機關應不決標予該廠商。」。白話來說,評選委員成為評選委員,可能不知道是哪一家廠商投標,但是在收到評選資料時,絕對知道自己和投標廠商是否有利益衝突。因此,才會規定在接獲評選資料的那一刻起,就不能再擔任投標廠商的分包廠商或工作人員。此外,依據《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第三點規定,「委員於所評採購個案決標後,不得擔任得標廠商該案之履約工作成員,或協助履約」,也是類似的規範。

  參考前面二種情形,評選委員若又去擔任投標廠商獨董,然後又去評選這家廠商,很明顯地就會有利益衝突的問題,尤其本案是數十億以上的巨額採購,廠商獨董更可能接觸相關履約,一方面參與評選,一方面參與履約,很明顯是有問題的。其次,獨董可以抗辯非履約工作人員嗎?所謂履約工作人員應採廣義解釋,實務上對於政府採購法履約工作人員的爭議不多,參考過往司法實務對公職人員涉及「利益衝突」的爭議,大多認為「只要關係人欲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公職人員監督之機關為特定交易行為,即有產生利益衝突之虞,而非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許,非必以公職人員有利用職務之便,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之結果,方有適用。」(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3號行政判決可參)。

  公開上市公司在選任或改選獨立董事時,依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5條第1項之規定,獨立董事之選舉,應依公司法第192條之1規定採取候選人提名制度,並載明於章程,股東應就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由於涉及法條繁瑣,大致來說,上市公司要先依公司法第192條之1第2項規定,公告受理董事候選人提名之期間、董事應選名額、其受理處所及其他必要事項,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接著,公司要公告董事被提名人名單及其學歷、經歷公告,本案得標廠商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因此依據公司法第192條之1第6項規定,應於股東常會開會四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二十五日前為之。最後,才是開股東會選出公司董事。從以上繁瑣的董事選任流程可以得知,洪姓評選委員於得標廠商被評為序列第一的優勝廠商的四天後當選公司獨立董事,從時間上來說,他參與整個獨立董事選任過程,與他參與評選本季標案的過程重疊度極高,其中是否會影響評選結果,自然顯而易見。

  總之,該評選委員也辭任獨董,國防部也撤銷評選結果了,就看後續相關調查結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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